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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征地补偿将按“同地同价” 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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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09-04-09 10:33:14 齐鲁晚报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从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获悉,《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正式出台,将于今年7月1日起执行。经测算,全省各城镇(边缘)核心征地区域加权平均价格达到43184元/亩,济南等7市驻

地核心征地区域平均价位50000元/亩以上。

    实行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对被征地农民进行补偿,改变了以往按平均亩产值乘以法定倍数计算征地补偿的方法,避免了“同地不同价”、一块地“两本账”现象的出现,通过编绘不同区域的征地价格标准,统一划片定价实现“同地同价”,使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保护。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在市县行政区范围内,依据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划分区片并测算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不包含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是指征收一般农用地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之和。其他地类以综合地价标准为基础按以下系数调整:农用地中的基本农田1.2;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8。《标准》在维持各地征地价格基本稳定的基础上作了适当上调。经测算,全省各城镇(边缘)核心征地区域加权平均价格达到43184元/亩,按核心征地区域平均价位可分为四个层级:第一层级5万元/亩以上,包括济南等七市驻地区,共30区;第二层级4.5万元/亩以上,包括10区1县16市;第三层级4万元/亩以上,包括6区13县9市;第四层级3万元/亩以上,包括3区47县5市。我省规定,凡过去有关征地补偿规定与新规定不一致的,都以新标准为准;对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实施以前,已按法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征收的土地,仍按原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执行。

    今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将随经济社会发展动态调整,根据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每3年调整一次。调整方案须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农业厅、统计局、物价局提出调整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记者 傅晓峰 通讯员 王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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