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项链就跑 被女青年追“瘫” 来青打工的申某在闹市抢女青年项链反被对方制服 被判抢夺罪获刑6个月罚款1000元 早报讯 外地来青岛打工的申某,尾随市民李女士抢走她脖子上的金 趁女子不备抢了就跑 2008年初,申某从日照老家来青岛打工,出力气的工作不想干,不出力气的工作又找不到,很快就把从老家带来的钱花没了,就开始想办法走“捷径”弄钱。2008年10月26日下午4时许,申某在四方区人民一路一处农贸市场溜达时,身边经过的市民李女士脖子上金灿灿的项链引起了他的注意,“我当时想金项链挺值钱,抢来应该能卖不少钱。”申某供述,他于是就尾随李女士,看准她买东西不防备的时机,上前把金项链拽断,拿着就往市场外跑。 女子穷追不舍制服歹徒 “我意识到脖子上的项链被人抢走时,就大喊‘抢东西了,快抓住他!’,然后自己也追了出去。”李女士说,她平时喜欢锻炼身体,身体条件特别好,从人民一路附近一直跑了3公里,追到人民路200号附近的一个大院内,赶上了气喘吁吁的申某,当时申某实在是跑不动了,只好束手就擒,把抢走的项链交还了李女士,并央求她放过自己。 李女士赶紧拨打了110报警,民警闻讯赶到,将申某抓获。“我那条项链是上午刚从商场里买的,没想到还没美够就被别人惦记上了。”李女士说,“虽然他当时把项链还给了我,但这种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抢夺罪最高可判无期 “根据《刑法》规定,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负责本案的检察官介绍,一般情况下,抢夺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孙启孟 袁榕 王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