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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门逐户排查出租房 承租人犯罪房主将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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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09-04-07 22:06:10 青岛新闻网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青岛新闻网4月8日讯 出租房内犯命案、出租房内搜黄碟、出租房内成毒品窝点……混迹于租赁房屋中的违法犯罪事件时有发生。记者昨日从市公安局获悉了,公安机关将从即日起到十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规范租赁

房屋管理专项行动,采取集中整治和入户摸排等方式,抓捕藏匿于租赁房屋中的违法犯罪分子和网上逃犯。

    规范出租房 将逐门逐户摸排登记

    据记者了解,此次规范租赁房屋管理专项行动,是由市公安局户政部门牵头,将采取集中整治和入户摸排等方式,查处一批藏匿于租赁房屋中的违法犯罪分子和网上逃犯,依法打击利用租赁房屋进行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户政处周新中处长告诉记者,这次行动将分为三个阶段来落实,分别是摸排宣传发动、入户登记阶段、重点清理。尤其作为第二阶段,公安机关将以社区为单位,组织社区民警、协警员在街道(村)、物业公司、社区干部的配合下,逐门逐户开展调查,摸清辖区房屋的实际居住情况,全面核清底数。对未申报登记的出租房屋户,逐户填写《租赁房屋登记簿》、签订治安责任书,建立租赁房屋档案。对无法现场入户登记的住户可委托辖区物业、居民小组长、楼长等告知,督促房主及时申报登记备案。

周处长介绍,办理出租房屋登记备案手续、暂住登记手续及申领暂住证均不收取任何费用。另外,为保护出租房主和外来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将对出租房屋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希望广大群众理解配合,并能积极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信息。

承租人犯罪 房主将一并受罚

    记者还从户政处了解到,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都将一并受罚,情节严重者将被拘留。

    根据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条款,对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青岛新闻网记者 李志强 通讯员 于瑞红 刘人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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