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办法明确个体工商户名称不得含有“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字词。
本月起,《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对个体工商户名称,办法都有哪些具体要求,起名时该注意哪些问题呢?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家工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有关负责人。
个体工商户可不起名 一户只准用一个名称
办法首先明确,个体工商户可以不起名,比如在农贸市场或批发市场内经营的商户,多数是以摊位号来区别彼此的,并没有具体的商号名称。
一户个体工商户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登记后才能使用。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不得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登记机关是指县(市)工商局以及大中城市的工商分局。登记机关也可以委托下一级的工商所来办理登记。也就是说,原则上个体工商户可以在所在辖区的工商所登记名称。
经营者姓名可作字号 不得用“中国”等字词
个体工商户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经营者姓名可以作为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使用。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业应当反映其主要经营活动内容或者经营特点,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可以选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
办法明确,个体工商户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不尊重民族、宗教习俗的;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部队番号;“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字词;汉语拼音、字母、外国文字、标点符号;不符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和文字。
名称相同者先到先得 擅用他人名称将罚款
两个及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相同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先到先得。因此,在同一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个体工商户在申请名称时,如果与已登记注册或已预先核准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将不予核准登记。
个体工商户在对名称的使用中,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市场主体名称权行为,由工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名称预先核准不收费 名称核准后保留半年
个体工商户在申办名称时,经营范围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比如,开办餐饮店之前需要先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这种情况下,个体工商户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但不收取费用。申请人应当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报送有关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手续。
受理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后,工商部门应当场作出核准与否的决定。依法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在5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预先核准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在保留期内,不得转让,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保留期满,自动失效。
我国个体工商户逾2900万户
截至2008年底,全国实有个体工商户2917.33万户,实有资金数额9005.97亿元,户均资金数额3.09万元,从业人员5776.41万人。2008年全国新登记个体工商户615.18万户,增长4.63%。
从省市看,个体工商户实有户数最多的是广东320.52万户,个体工商户实有资金数额最多的是江苏1204.3亿元。从行业看,个体工商户最多的是批发和零售业,个体工商户在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增长最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