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林红 通讯员 姜相宜) 记者从市市政公用局获悉,2008-2009年采暖期已于今日零时结束,由于今年本市首次全部对供热管道、暖气片实行满水保养,停热后市民不要擅自将管道内的水放出
市供热办近日发布市民停热后注意事项。在非采暖期内,用户不要擅自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改动和增设散热器、供热管道,用户确需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的,应当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按照供热单位提出的技术要求改动。用户需要变更用热人、用热面积、用热量以及其他用热登记事项的,应当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居民用户停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应当在每年的4月15日至10月10日期间,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办理手续。申请停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应当以户为单位提出。如果发现室内供热设施有漏水等异常情况,用户可以拨打12319服务热线或供热单位服务电话,由供热单位进行检修。
记者了解到,停止供暖后,退费工作将随之展开,用户可凭相关证件于6月30日前办理退费。退费标准按照《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规定,供热温度低于14℃的,应按不达标天数全额退还热费;供热温度高于或等于14℃、低于16℃的,按不达标天数退还热费的50%;供热温度高于或等于16℃、低于18℃的,按不达标天数退还热费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