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青岛4月2日讯 村委会长期在村里的沙场采沙,使沙场里形成一个水湾,两岁的成成在水湾边玩时不幸溺水身亡。近日,胶州市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村委会被判赔偿原告成成父母各项费用等共计331
4月2日,胶州市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介绍说,2004年11月20日下午,胶州市某村的秀秀带着两岁的弟弟成成到该村的沙场去玩,不料在该村水泵机房水域,成成掉入湾中溺水身亡。于是,成成的父母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死亡补偿费、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的49%即86692.7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秀秀与成成在事故发生时,均系未成年人,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两人在脱离父母监护的状态下发生人身损害,其监护人应承担监护不力的主要责任。该案的证据能够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经现场勘验提水泵本身及附近没有警示标志或其他安全防范措施,成成溺水死亡与村委会疏于管理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事故的成因,村委会应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其中,原告主张的交通费、死亡补偿金、丧葬费应认定为140537.5元,由被告村委会承担20%;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应认定为5000元,以上费用共计33107.5元。(记者 李 琨 通讯员 刘素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