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日上午,备受关注的叶剑文等五被告人强迫交易、偷税一案(“天价理发”案),经过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做出一审判决。法院以强迫交易罪判处被告
备受关注的叶剑文等五被告人强迫交易、偷税一案(“天价理发”案),经过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于今日做出一审判决。法院以强迫交易罪判处被告人叶剑文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以强迫交易罪判处该公司店长金小英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以强迫交易罪判处该公司美发师程勇、杜海非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公诉机关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叶剑文、何朝霞犯偷税罪的起诉,故对叶剑文、何朝霞涉嫌偷税罪不再审理。
事件回放:两学生遭遇“天价头”
法庭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29日下午3时许,河南省某职业学院女学生张怡、袁莎莎在本市二七路逛街时,来到保罗国际美容美发(河南)有限公司,分别选择了38元和68元的剪发服务。在剪发过程中,为被害人张怡、袁莎莎服务的剪发师被告人程勇、杜海非在店长被告人金小英的授意下,采用隐瞒价格的方法,以种种理由诱骗被害人接受多项服务,并按照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叶剑文的指使执意要求二被害人办理该店9800元的会员卡。当晚8时许,当二被害人被索要7000多元理发费无力支付时,被告人金小英、程勇、杜海非等人在被告人叶剑文在场的情况下,为达到叶的要求,将二被害人限制在店内并予以看管,强迫二人联系同学借款结账。被害人在精神恐惧、无奈的情况下,直至当晚10时许,筹足款项后,按照该美发店的要求被迫办理了一张9800元的会员卡,并用于支付“理发”费6013元(打折价)后才得以脱身。公安机关接被害人报案后,于2008年4月9日在本市保罗国际美容美发(河南)有限公司将被告人金小英、程勇、杜海非抓获,于2008年4月30日在海口市将被告人叶剑文抓获。现赃款已退还被害人。
被告人叶剑文
“天价理发”案4人领刑
根据刑法修正案,不再追究叶剑文偷税的刑事责任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叶剑文、何朝霞犯偷税罪,本案在审理期间,由于被告人叶剑文于2009年3月26日补缴了保罗国际美容美发(河南)有限公司偷税的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公诉机关认为该行为符合2009年2月28日公布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三条第四款“有偷税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对被告人叶剑文、何朝霞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已于2009年3月30日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叶剑文、何朝霞犯偷税罪的起诉。二七区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公诉机关撤回对被告人叶剑文、何朝霞犯偷税罪的起诉,对偷税罪的指控不再审理。
以强迫交易罪量刑,4人均被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被告人叶剑文、金小英、程勇、杜海非作为保罗国际美容美发(河南)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依法应在上述强迫交易罪的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在量刑时,法院同时又考虑了以下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1、被告人叶剑文、金小英、程勇、杜海非均系强迫交易罪的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中被告人金小英、程勇、杜海非系被告人叶剑文的雇工,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均系受叶剑文指使,所起作用相对于被告人叶剑文较小,可对其三人酌定从轻处罚。但在该三人中,被告人金小英作为店长,所起作用相对被告人程勇、杜海非较大,对被告人程勇、杜海非可酌情从轻处罚。2、被告人叶剑文在案发后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全面案情,依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二七区法院遂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
对话叶剑文:“我不想接受采访。”
庭审结束后,应媒体要求,法庭安排了对叶剑文的采访,面对众多的镜头与话筒,叶剑文表情木然,对媒体“你是否服从判决”、“是否还会上诉”等提问一言不发。最后,叶剑文扭过头去:“我没什么可说的,我不想接受采访。”(通讯员刘媛李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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