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手术后 才知“丢”子宫
40岁的张女士因长期下腹部痛,于2005年4月前往我市一家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子宫肌瘤”。两个月后,医院对张女士实施手术,在手术过程中将子宫切除。张女士认为,手术过程中,医生发现之前子宫肌瘤的诊断是错误的,医生为了掩盖这一错误事实,隐瞒她擅自将子宫切除,手术后将原有的病历篡改,还伪造了新的病历。多次和医院协商未果,张女士将医院告上法庭,索赔包括伤残 赔偿金在内的5万余元经济损失。
医院代理人称,医院的诊断明确,医疗行为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介绍,2005年6月张女士接受手术前,医师与张女士的家属曾术前谈话,张女士和丈夫分别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当时,这份手术同意书上说,“必要时进行全子宫切除术”。另外,医院将张女士当时的病情和可能的手术范围,以及手术必要性都向张女士讲明,她表示同意治疗方案。
法院委托一家司法鉴定机构对此进行鉴定。鉴定结果表明,根据张女士的病情,当时已经具备手术的条件,切除子宫是解除张女士痛苦的根本性方法。鉴定机构认为,医院的过错在于,切除子宫前没有请张女士及其家属签字确认。鉴定结果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虽然具备了全子宫切除的适应症,但没有征得患者及家属的同意并签字,这种情况下切除子宫,侵犯了患者的身体权,其医疗行为存在过失,此过失和损害后果之间有间接因果关系,属次要因素,应承担次要责任。
鉴定结果出来后,张女士表示没有异议,认为医院直接侵犯了自己的身体权。在此案审理过程中,张女士申请伤残等级鉴定。2007年12月,鉴定机构认定张女士的损伤程度为伤残七级。
市南法院经审理,近日判决医院补偿张女士2万元经济损失。(王萌)
【周一】
3月23日 市南法院 医疗行为正确 错误在“不说”
市南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鉴定结果,医院手术本身并没有不当和过失之处,手术适应症的选择是正确的,这足以说明医院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因此,张女士要求赔偿伤残赔偿金等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法院认为,在患者意识清醒,家属在场的情况下,医院应当就最终采取的手术方式取得张女士及家属的签字确认,以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因此医院在履行告知义务上存在瑕疵,导致张女士对手术方式产生误解,不能接受子宫被切除的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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