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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
 

青岛新闻网 2009-03-29 11:32:16 青岛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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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优惠政策选编(一)

    支持创业、就业的税收优惠:

    1、残疾人就业。

    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实际安置残疾人可减征的营业税每人每年不超过3.5万。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残
疾人独立从事个体经营的免征营业税。

    2、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

    对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

    3、税务登记工本费收费优惠。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高校毕业生办理税务登记的,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4、军转干部、随军家属、退役士兵就业。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且随军家属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新开办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 (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 和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税收优惠政策选编(二)

    支持民生的税收优惠:

    1、居民销售或购买住房

    个人转让自用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住房的,一年内又购买住房改善居住条件的,个人不负担营业税及附加。

    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的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外销售的,个人不负担营业税及附加。

    对个人已购公房、解困工程住房、集资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等“六类”住房对外销售的,个人不负担营业税及附加。

    以上执行期限为2008年11月15日至2009年12月31日。

    对个人转让自用五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夫妻双方)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2、住房租赁市场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

    纳税服务:

    1、实行“一站式”服务模式。

    纳税人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的涉税事项,统一归并到办税服务厅受理、反馈,实行;整合办税服务厅窗口职能,实行“一窗式”服务,同类涉税问题在一个窗口可以办理完毕,并延伸实现“一窗多能”或“一窗全能”服务;推行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制,进一步提高办税效率。

    2、提供个性化特色服务

    提醒服务,通过短信平台等形式,为纳税人纳税申报、发票领购等提示提醒。

    延时服务、预约服务,在高温、严寒等恶劣天气下,适当延长办税服务时间。

    辅导服务,包括新办企业入门纳税培训和针对企业自身经营特点的分行业培训,采取政策发布会、辅导会的形式为纳税人讲解有关税收业务和办税程序,并免费提供辅导材料,指导纳税人办理相关业务。

    3.网上办税。

    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纳税申报、查询发票真伪、进行网上政策咨询、了解涉税信息、下载报税软件、进行网上举报等。另外,还利用青岛数字电视“数字地税”频道、公示通告、12366热线问答等渠道,宣传税收政策,告知纳税事项,提供提醒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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