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认定和处理,依法从严惩处严重职务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3月19日发布《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强调,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成立自首的两个法定要件。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 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新京报》3月20日)
提起对贪官量刑的“宽大无边”,我们都会记得前几年的一组数据:法院对职务犯罪案件判处免予刑事处罚、适用缓刑的比率,从2001年的51.38%递增至2005年的66.48%;尤其是渎职侵权案件判处免予刑事处罚、适用缓刑的比率,从2001年的52.6%递增至2005年的82.83%。对贪官判处缓刑和从轻处罚的理由千奇百怪:重庆合川南津街派出所所长卢某受贿被抓后,向司法机关检举了一桩抢劫案、七件盗窃案,被认定有8次立功表现,从而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还有的贪官在入狱后,想方设法让家属捞到一些犯罪线索,作为自己的立功表现,获得从轻处罚。
这一次,“两高”的司法解释算是进一步织密了反腐败的法网。例如《意见》规定,本人提供因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犯罪线索不算立功;犯罪分子的亲友直接向有关机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不应当认定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现。如此,像卢某之流的贪官,就不会有“立功”从而从轻处罚的借口。由此,我们联想到,前不久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立了“影响力交易罪”,官员的近亲属和退休官员利用影响力收受贿赂也会被治罪。这一系列的举措,我们不得不承认,对于官员腐败,我们正在严密法网。一些人也因此感到欣慰:贪官的“严冬”终于到来了!
然而,我不得不遗憾地指出的是,仅仅认为严密法网,就能让贪官“严冬”的到临的想法未免过于天真。对贪官之所以会出现如此大面积的从轻处罚,缓刑泛滥成灾,不仅仅源于法律的不完善,更在于贪官的现实政治的博弈能力仍然特别强大。贪官虽然被查处,但他们是“百足之虫,死而不僵”,他们仍然可以利用他们在体制中残存的力量,或者他们曾经呆过的利益集团,通过权力来影响和左右司法,获得一个从轻的处理结果。比如被称为“中国金融第一案”的石雪案,石雪贪污2.6亿居然没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只是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而按照刑法的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巨贪石雪的从轻处罚,显然并不是什么法律不完善的问题,而是现实中体制博弈能力的问题。
一方面,我在为法律和司法解释织密反腐的法网而高兴,并且希望这种法网能织得更密一些。另一方面,我更希望,我们要如何在体制上来根除贪官这种影响司法的博弈能力,这是一个更为艰巨的任务。这方面首先要有赖于我们保障司法独立,要避免权力干扰司法审判,并且要加大反司法腐败的力度,让贪官无缝可钻;其次,司法信息要更加公开和透明,有关贪官处缓刑比例的数据,我们目前只能引用那份2005年以前的老数据,但是,最新的数据司法机关也应当公开,否则我们何以知道,有关法律修订和司法解释完善后,对贪官的法外从轻处罚减少了呢?最后,我还想提出建立公众参与司法的机制的问题。有关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是一种没有具体被害人的犯罪,因此,只有检察机关国家查处和提起公诉,法院代表国家进行审判,公众一般无法参与到诉讼过程中,无法对诉讼中的违法行为提出纠正,如果检察机关与法院都有意放纵某位贪官,公众也就无能为力,建立一种公众参与诉讼监督司法机关的机制势在必行。
当法网织密了,而贪官在体制内博弈无从展开,司法公开和透明,贪官的“严冬”才会真正到临!(红网) 为进一步规范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认定和处理,依法从严惩处严重职务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3月19日发布《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强调,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成立自首的两个法定要件。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 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新京报》3月20日)
提起对贪官量刑的“宽大无边”,我们都会记得前几年的一组数据:法院对职务犯罪案件判处免予刑事处罚、适用缓刑的比率,从2001年的51.38%递增至2005年的66.48%;尤其是渎职侵权案件判处免予刑事处罚、适用缓刑的比率,从2001年的52.6%递增至2005年的82.83%。对贪官判处缓刑和从轻处罚的理由千奇百怪:重庆合川南津街派出所所长卢某受贿被抓后,向司法机关检举了一桩抢劫案、七件盗窃案,被认定有8次立功表现,从而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还有的贪官在入狱后,想方设法让家属捞到一些犯罪线索,作为自己的立功表现,获得从轻处罚。
这一次,“两高”的司法解释算是进一步织密了反腐败的法网。例如《意见》规定,本人提供因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犯罪线索不算立功;犯罪分子的亲友直接向有关机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不应当认定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现。如此,像卢某之流的贪官,就不会有“立功”从而从轻处罚的借口。由此,我们联想到,前不久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立了“影响力交易罪”,官员的近亲属和退休官员利用影响力收受贿赂也会被治罪。这一系列的举措,我们不得不承认,对于官员腐败,我们正在严密法网。一些人也因此感到欣慰:贪官的“严冬”终于到来了!
然而,我不得不遗憾地指出的是,仅仅认为严密法网,就能让贪官“严冬”的到临的想法未免过于天真。对贪官之所以会出现如此大面积的从轻处罚,缓刑泛滥成灾,不仅仅源于法律的不完善,更在于贪官的现实政治的博弈能力仍然特别强大。贪官虽然被查处,但他们是“百足之虫,死而不僵”,他们仍然可以利用他们在体制中残存的力量,或者他们曾经呆过的利益集团,通过权力来影响和左右司法,获得一个从轻的处理结果。比如被称为“中国金融第一案”的石雪案,石雪贪污2.6亿居然没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只是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而按照刑法的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巨贪石雪的从轻处罚,显然并不是什么法律不完善的问题,而是现实中体制博弈能力的问题。
一方面,我在为法律和司法解释织密反腐的法网而高兴,并且希望这种法网能织得更密一些。另一方面,我更希望,我们要如何在体制上来根除贪官这种影响司法的博弈能力,这是一个更为艰巨的任务。这方面首先要有赖于我们保障司法独立,要避免权力干扰司法审判,并且要加大反司法腐败的力度,让贪官无缝可钻;其次,司法信息要更加公开和透明,有关贪官处缓刑比例的数据,我们目前只能引用那份2005年以前的老数据,但是,最新的数据司法机关也应当公开,否则我们何以知道,有关法律修订和司法解释完善后,对贪官的法外从轻处罚减少了呢?最后,我还想提出建立公众参与司法的机制的问题。有关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是一种没有具体被害人的犯罪,因此,只有检察机关国家查处和提起公诉,法院代表国家进行审判,公众一般无法参与到诉讼过程中,无法对诉讼中的违法行为提出纠正,如果检察机关与法院都有意放纵某位贪官,公众也就无能为力,建立一种公众参与诉讼监督司法机关的机制势在必行。
当法网织密了,而贪官在体制内博弈无从展开,司法公开和透明,贪官的“严冬”才会真正到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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