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兰溪市粮食局原局长徐有芝在位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房、接受请托人旅游等方式收钱,退休后被依法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此案是浙江省首例适用“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房构成受贿犯罪被判处的案件。
据承办此案的兰溪市检察院公诉科科长吴小芳介绍,今年62岁的徐有芝,19 93年5月开始担任兰溪市粮食局局长,1996年5月兼任兰溪市粮食局下属企业国泰大酒店法人代表,2002年3月担任兰溪市粮食局调研员,2007年12月退休。去年5月13日,兰溪市检察院从群众举报的线索中深挖发现徐有芝涉嫌受贿的嫌疑,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他立案侦查。
在法院审理时,徐有芝虽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自己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买房是正常的投资行为,甚至对收受旅游费等收钱方式也认为“很正常”,不构成受贿犯罪。
兰溪市法院经审理查明,1996年9月,徐有芝利用担任兰溪市粮食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下属单位土建工程承包商处以6万元价格购买价值9.18万元的一套住宅。1999年10月,身为局长的徐有芝又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下属粮管所以25万元的价格购得一处价值41万余元的营业房,以“协议”方式非法收受165372元的国有资产,且在购买该房付款中收受他人以转账支票形式贿赂6万元。法院均认定为典型的“交易型”受贿。
此外,法院还查明,2001年,徐有芝接受下属单位在建工程承包商安排的旅游费为3000余元的韩国旅游和收受1000美元;1995年至2007年间,徐有芝以逢年过节和家中红白喜事等为由,收受多名请托人所送人民币7万元,也都被认定为受贿。对徐有芝逢年过节收受的礼金礼卡8000元,法院认为是非法所得依法给予没收。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一审判决后,徐有芝没有上诉,22日判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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