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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人士析贪官自首认定条件 称调研多年分歧大
 

青岛新闻网 2009-03-23 14:18:37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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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似乎是横空出世。

    而事实上,据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独家获悉的消息,这份“意见”在出台之前,“已经调研多年”。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陈国庆告诉记者,三年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地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情况进行了周密调查,调查成果在刚刚发布的“意见”中多有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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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案件数据显示,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和宣告缓刑的比例高达95.6%;“两规”期间交代罪行能否认定自首,分歧很大。

    在分析人士眼里,“意见”是对职务犯罪轻刑化问题的“正面交锋”,想不引起轰动都难。坊间更是乐观评价,认为这是“贪官的严冬到来的信号”。

    在“两高”发布“意见”的次日,记者来到了陈国庆的办公室。

    获知记者来意后,陈国庆站起身,从书柜中取出了一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很熟练地翻开书页找到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用手指着给记者念道:“成立自首需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

    “刑法这一规定的特定含义是,两个法定要件缺一不可,必须同时具备。”念完之后,陈国庆又解释道。

    陈国庆的强调有着特殊的涵义。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专项调研显示,在各地职务犯罪案件办案实践中,包括自首、立功、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赃款赃物追缴等量刑情节的认定和处理,经常出现理解和适用法律上的分歧。尤其是在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两规”、“两指”措施期间交代罪行是否认定为自首,地方上意见分歧很大,有的不加区分地将犯罪嫌疑人在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期间交代问题的一律认定为自首。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察院公诉检察官刘丽办理过多起职务犯罪案件,她的一个感受是:“职务犯罪案件多由纪检部门移送到检察院,办理这类案件,我们在法庭上往往需要请纪检部门出示证据,讲明怎样掌握犯罪线索,犯罪嫌疑人怎样到案和交代涉罪情节。”

    “每逢职务犯罪案件庭审,几乎无一例外地要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情节进行辩论。”刘丽告诉记者,“职务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往往提出这样的意见,即犯罪嫌疑人在接受纪检部门调查与谈话时,其交代犯罪情节是在司法机关立案前,只要向纪检部门交代了犯罪行为,就应该认定是自首。”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秦中新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也证实,该院办理的从纪检部门移送过来的职务犯罪案件,缓刑率较高。

    记者掌握的权威统计资料显示:2006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重大责任事故中的渎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有629名,已经对370人作出了刑事处理。其中,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8人。法院已经作出刑事判决的有249人,其中判处免予刑事处罚131人,占判决总数的52.6%;宣告缓刑107人,占判决总数的43%;判无罪2人,占判决总数的0.8%;判处实刑9人,占判决总数的3.6%;还有113人已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尚未宣判。

    分析数据可以看出,在已经作出的刑事判决中,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和宣告缓刑的比例高达95.6%。

    在“两高”联合发布的“意见”中,“职务犯罪案件轻刑适用比例偏高”的现状得到确认。有关负责人认为,这一现象的出现包含立法、司法、办案机制、案件特点以及社会等多方面原因,“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认定和运用不够规范、严肃,尤其值得注意”。

    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发现难、取证难、处理难、阻力大”的问题依然没有很好解决;“两高”发文也是为了避免职务犯罪嫌疑人在从轻处罚条件上随意找借口

    据记者了解,在当下,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已经改变了对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忽视、容忍、“谅解”的认识。

    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年的工作报告,就用数字验证了这一点:2008年全年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33546件41179人,已侦结提起公诉26684件33953人,人数分别比上年增加1%和10.1%。其中,立案侦查贪污贿赂大案17594件,重特大渎职侵权犯罪案件3211件;查办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687人,其中厅局级181人、省部级4人。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境内外追逃工作,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1200名。

    然而,另一个不可忽视的事实是,全社会对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严重危害性、惩治渎职侵权犯罪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尚未达到理想的认知程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部门负责人曾在公开场合毫不留情地说:在一些地方,对发展经济、鼓励创新与惩治渎职侵权犯罪的关系认识模糊,片面强调保护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对办案工作不理解、不支持、不配合,甚至法外讲情,为犯罪嫌疑人开脱责任,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发现难、取证难、处理难、阻力大”的问题依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联系这样的背景,“两高”发文的动机也就不难理解了。“严格按法律规定公正办案,重罪重判,轻罪轻判,宽严相济,不能让职务犯罪嫌疑人为开脱罪责在从轻处罚条件上随意找借口。”陈国庆说。

    以往,在认定自首、立功的条件时,办案人员特别有压力,在庭审中就此展开的辩论也极其激烈;“两高”的“意见”,让办案人员“豁然开朗”

    “针对性很强,操作具体可行,对我们基层的办案实践真是太有好处了。”秦中新在电话里告诉记者,这两天,他已经把“意见”仔细研究了好几遍。

    秦中新坦陈,以往在认定职务犯罪嫌疑人是否自首、立功等细节上特别有压力。如果案情比较含混,认定自首、立功的条件不明确,就会影响到量刑意见的准确提出。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刚刚审理结束的一起案件就涉及到犯罪嫌疑人立功与否的定夺。

    作为办案检察官之一的秦中新告诉记者,此案犯罪嫌疑人徐某是常州市一家房屋拆迁公司的经理。他在接受当地一镇政府委托拆迁征用国有土地后,伙同他人采用编制虚假拆迁补偿协议等手段,骗取拆迁补偿款128万余元,并在此过程中收受贿赂10万元。

    由于徐某在审查期间主动交代出向他人行贿10余万元的违法事实,该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徐某及辩护人向办案检察官提出,徐某的行为符合刑法关于立功的条件,检察机关应该认定其立功情节。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按照有关立功的条件,徐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立功。

    在法庭上,检察官与辩护人和被告人就此进行了激烈辩论。最终,法院采纳公诉人意见,一审认定被告人徐某犯贪污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

    同为公诉检察官,刘丽有着和秦中新一样的感受。

    刘丽说,以前,辩护律师常常要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情节进行辩论。“意见”公布了,法院和检察院要按照“意见”的详细规定办案,律师也同样,在庭审时就可以对应“意见”中的相关规定,简单明了,不用再浪费时间争辩,可以提高庭审的效率。

    再过几天,刘丽又要出庭对一起职务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提出指控。依照以往办理这类案件的经验,刘丽要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自首和立功情节作出认真的分析准备。她说,仔细阅读了“两高”发布的“意见”后,自己“真有豁然开朗的感觉”。(作者 杜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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