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州警方破获另版“许霆案” 一男子在ATM机上捡到银行卡后“顺便”取走16000元现金 因涉嫌盗窃罪被警方刑拘
早报讯 看到有人忘记取卡,捡卡后“顺便”将钱取走并逃逸。日前,取钱的杨某因涉嫌盗窃罪被胶州警方刑拘,现已取保候审。
忘记取卡丢了1.6万
“有人将我卡里的钱取走了!”2月15日下午,胶州市公安局云溪派出所接到市民崔某报案:当天下午,他到胶州市兰州路一 家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上取钱,但忘记取卡,回去找时发现卡已不见。通过查询交易记录,他发现卡内的部分现金被取走。
接警后,云溪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到银行调查。监控录像显示,一名30岁左右的男子从取款机上将崔某的1.6万元现金取走,同时还发现该男子乘坐一辆挂有本地牌照的绿色越野车。通过调查,民警发现这辆车曾停靠在郑州路上,该男子还到附近一银行办过汇款业务,随后,民警通过银行掌握了男子的详细身份信息。
男子声称“自己没错”
3月13日上午,云溪派出所民警巡逻时发现一辆越野车与取款男子乘坐的车非常相似,民警遂将司机王某带到派出所询问。王某称,事发当天曾开车拉着杨某到兰州路和郑州路上的两家银行办过业务。经询问,王某说出了杨某的联系方式,民警随后将杨某抓获。杨某称,卡是自己捡到的,自己并没有过错。据悉,杨某已将1.6万元现金还给失主。
山东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安振杰认为,根据国家《刑法》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窃取公私财物价值在5000元到2000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从此事件来看,杨某明知银行卡不是自己所有,还从中取走1.6万元现金,已经构成盗窃罪。 (牟成梓 陈孝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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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
自动取款机异常
取走巨款获刑5年
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许霆在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取款机上取款时发现,取出1000元后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随后许霆连续取款5.4万元。当晚,许霆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后反复操作多次。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事后,二人各携款潜逃。
2007年5月,许霆被警方抓获。该案经广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8年初,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重审。2008年3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以盗窃金融机构罪,判处许霆有期徒刑5年,处罚金2万元,并追缴17万多元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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