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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案件如何认定自首立功
 

青岛新闻网 2009-03-20 15:02:03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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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高”发布意见对此进行规范体现对职务犯罪依法从严惩处精神

    本报北京3月19日电(记者徐日丹)为进一步严格和规范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认定和处理,依法从严惩处严重职务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对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办理当中经常遇到的自首、立功、如
实交代犯罪事实、赃款赃物追缴等四个方面的量刑情节的成立条件、认定程序及处理等问题,提出了明确意见,充分体现了对职务犯罪依法从严惩处的精神。

    《意见》强调,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成立自首的两个法定要件。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鉴于职务犯罪案件特别是贿赂犯罪案件中较多地存在单位犯罪情形,《意见》还对单位自首的认定条件作出了规定:单位自首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未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自首;拒不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或者逃避法律追究的,不应当认定为自首。

    《意见》明确了三种不能认定为立功表现的具体情形,分别是:非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没有指明具体犯罪事实的“揭发”行为;犯罪分子提供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其他案件的侦破或者其他犯罪分子的抓捕不具有实际作用的。为严格立功的认定程序,确保立功认定的严肃性,《意见》要求,审查是否构成立功,不仅要审查办案机关的说明材料,还要审查有关事实和证据以及与案件定性处罚相关的法律文书。《意见》还对据以立功的线索、材料来源予以了限制,规定四种来源不得认定为立功,即:本人通过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径获取的;本人因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他人违反监管规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提供的。

    鉴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对于部分职务犯罪案件的侦破和顺利起诉、审判具有特殊重要的作用,对于依法不成立自首,但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犯罪分子,《意见》区分情况提出了程度不同的从宽处理意见。为依法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鼓励犯罪分子坦白认罪,《意见》明确提出,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或者如实交代对于定案证据的收集有重要作用的,不属于自首,但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此外,《意见》区分赃款赃物追缴的具体情形分别规定了不同的量刑意见;对职务犯罪案件特别是渎职侵权案件中经济损失的认定标准提出了具体意见。(作者 徐日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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