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上海市普陀区原副区长张克明涉嫌受贿一案进行宣判。
法庭认定,张克明在1993年4月至2003年2月担任上海市普陀区副区长期间,利用职权,以税费返还、延长税收优惠政策等方式为他人非法牟利。公诉机关指控张克明收受沙田 房产负责人100万元、新长征集团工作人员2万元的行贿;张克明还曾以借钱为由,向刘某索要35万元,后来刘某通过旗下公司把帐做平,而张克 明曽多次利用手中权力为其牟利;他还伙同他人共同接受贿赂共180万元,其中张克明实际所得50万元。
法庭认定,张克明利用职权受贿137万人民币,为他人谋取利益。此外,还伙同他人共同接受贿赂180万元人民币,其中张克明实得50万元人民币,涉案金额共187万元人民币。法庭认定张克明涉嫌受贿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构成受贿罪。考虑到张克明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
法庭判决如下:张克明因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没收财产30万元,并追缴所有违法所得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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