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青岛3月17日讯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某中学的强强(化名),课间被邻班的小娟(化名)撞伤左眼,伤残八级。近日,青岛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强强监护人承担45%责任。
强强和小娟皆为2005年秋季入校,强强是三班学生,小娟是四班学生。两班相邻。2006年5月18日下午第三节课下课期间,小娟自其班级前门出来,沿着教室墙壁(该楼道宽约2米)向东跑,经三班前门门口时,适遇正从三班内小跑出来的强强,二人躲避不及,小娟头部撞在强强的左眼框。经鉴定,强强左眼受伤致残程度为八级。
黄岛区法院一审判决,学校承担30%的责任,小娟的监护人承担40%责任,强强监护人承担30%责任。学校不服,上诉到市中院。
中院审理认为,小娟与强强为无意相撞,但双方都违反了学校禁止在楼道内及班级内跑动的规章制度均存在过失。小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而强强已经具有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辨别、规避危险的能力,对其自身损害后果的发生也应承担一定责任。中院判决,学校承担15%责任,小娟的监护人承担40%责任,强强监护人承担45%责任。学校赔偿14864.8元,小娟的监护人赔偿396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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