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制定检查计划。规定,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随意到企业进行检查。对企业进行常规性检查以及上级统一部署或行业内的专项检查,要在年初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并报同级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备案。涉及公共安全、食品安全、举报、投诉等应急公务或突发事件的检查,以及上级安排的突击性检查,应在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同级行政效能投诉中心。
二是规范检查程序。对企业实施检查,一般应提前通知企业做好准备,如不便 通知,届时要向企业作出合理解释。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时,应主动出示有效证件,否则企业有权拒绝检查。对企业进行处罚,必须出示执法证件和处罚依据。对实行停产、停业、停水、吊销证照等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的处罚,要按照规定程序审批。检查结束后,要及时将检查结果和处理意见书面告知企业。同时,行政机关内部要建立健全检查台帐制度,工作人员要如实填写检查情况,完善内部监督机制。
三是充分利用检查成果。按照统筹安排,注重效率、避免重复的原则,整合检查事项,同一部门不同业务、同一系统相近事项采取合并或联合检查方式,达到同类检查结果共享的效果。
四是严格遵守检查纪律。各级行政效能投诉机构定期对涉企检查情况进行督查,凡违反规定随意到企业检查及在检查中接受企业宴请、馈赠,经查证属实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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