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间玩闹一人碰钉致头部骨折 三方担责 校方赔偿六成
因课间玩闹时将同学推了一把,不巧其头部正碰在黑板下方的一枚钉子上,造成头部骨折。日前,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胶南市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经不公开审理后判决,原告损失35596.99元由原被告三方按比例共同承担,其中学校判令赔偿21358.20元。截至目前,原被告均到法庭领取了判决书,当场均未表示上诉。
课间玩闹推搡 墙钉扎入头部
小林与小明均系胶南市某镇中心中学的同班同学。2008年11月4日上午10时许(第三节课课间),小林和小明在教室内嬉戏追打,当小林跑到教室后面的时候,小明恰好追上小林并用手推搡,致使小林的头部撞到教室后黑板下方边缘的钉子上,钉子扎到其头部内。小林受伤后,先后在该镇卫生院和胶南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1天,诊断为“头部外伤、左颞骨骨折、颅内积气、头皮挫伤”。经青岛天正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小林的伤残程度为十级。后小林一纸诉状将小明及其家长和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36426.81元。后经法庭认定,损失为35596.99元。
面对责任认定 三方各执一词
小林在诉状中称,小明的行为已经侵害了他的身体权、健康权,因其是未成年人,故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被告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小林所受伤害不应当由小明承担主要责任,应当由学校承担主要责任,同时小林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小明的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在答辩时阐述自己的理由,“一方面,小林与小明之间的嬉戏玩闹行为是因小林的逗引行为引起的,且二人的追逐玩闹完全是同学之间的嬉戏,相互并无伤害对方身体的故意,因此,基于公平原则,小林作为受害人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另一方面,小林受到伤害属于“多因一果”,小明的行为并不是主因。主因是该学校提供的教学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针对责任的辩解,学校也有话说:事情的起因是学生课间玩闹,对学生造成伤害的主因也是学生玩闹,黑板下方的钉子,作为本次事故中的因素也仅仅是被动的因素,没有这个钉子,头撞在黑板上或别的地方同样也能造成伤害。学校认为事件的主要责任在人,对学生的课间玩闹是学校明令禁止的,同时,学校作为管理者,相关制度、配套措施是健全的,主要责任在学生身上。为了便于处理,学校不同意调解,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综合分析认为 学校担责六成
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综合分析认为:小林在校园内受到伤害,同时小林系未成年人,学校作为教育机构,除对在校学生负有文化知识教育义务外,还应当熟悉未成年人生性活泼好动,自我约束能力薄弱的特点,进而加强此方面的教育和管理,尤其对教学设施的安全应当高标准地设计和维护,以消除安全隐患。而学校在此方面疏于注意义务,以致小林身体受损,违反了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的规定,对小林身体受损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比例应以60%为宜。小林和小明作为该校学生,应当明知该教室后面的黑板有钉子,可能会造成人身伤害,但仍在教室内追逐玩闹,因此应负一定的责任,以各自承担20%为宜。因小明系未成年人且无个人财产,应当由其法定监护人即其父母予以赔偿。(章立莎 丁伟 陈福堂)
□新闻延伸 法官判后释法明理
本案中,实施伤害的小明在承担责任上为何比学校小呢?带着这个问题,记者采访了该院少年审判庭副庭长高霞。“本案的成因是‘多因一果’造成的伤害,责任的划分是解决本案的关键所在。”高霞说,“本案中小林在校园内受到伤害,起因是他与小明不遵守学校的相关管理制度,在教室内玩闹;在玩闹的过程中,小林的头撞到了教室墙上的钉子,又因为学校的教育设施存在安全隐患。从过失程度看,小林和小明的过失要小于学校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过失,从原因力比例大小看,与损害结果距离近的原因力大于距离较远的原因力,学校的安全隐患在该次事故中的原因力比例大于学生自身过失的原因力比例。所以,在认定赔偿比例划分时学校要多于小明。学校通过本案也应该吸取教训,尽量完善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伤害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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