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记者 白明辉) 昨天,在去年曾引起很大社会反响的海淀法院“假一赔十案”,入选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等单位联合评出的2008年七大“3·15维权案(事)例”,并被列为七大案(事)之首。昨天,该案的审理法官聂冉,向记者介绍了该案的审理经过。
据介绍,2007年6月12日,该案的原告雷女士以2.1万余元的价格,从北京长得祥龙科技有限公司购得IBM笔记本电脑1台。该公司在发票上注明:假一罚拾。2007年6月18日,雷女士委托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该笔记本电脑进行了检测。该中心将电脑送到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进行了产品名称、序列号及有关部件信息的查询,结论为:送检的笔记本电脑中有关部件数据信息并非联想公司原装机器产品的信息,属机器在出厂后被擅自更改了原装机器的配置,而不是原装售往中国内地的产品,也不可能享受正常保修服务。
水货笔记本(腾讯科技配图)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检测结论,雷女士购得的笔记本电脑并非原装产品,不可能享受保修服务。因现无证据证明长得祥龙公司将以上情况告知了雷女士,因此法院认定,长得祥龙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应按照发票中的承诺履行“假一罚拾”的义务。最后,法院判决销售商退货,并赔偿消费者雷女士10倍的购物款,高达21万余元。
聂法官告诉记者,现实生活中,这类以“水货”冒充正品的情况时有发生。尤其是一些小公司,为了吸引消费者眼球,经常打着“假一赔十”的幌子,并且以低价诱惑消费者上当受骗。她说:“这类产品虽然在多数情况下不存在质量问题,也并未影响使用,但消费者未经告知却买到了‘水货’,商家存在欺诈应承担赔偿责任。”此前,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买到假货商家要进行双倍赔偿。聂法官认为,而这类案件,如果商家承诺了“假一赔十”,就应该按照承诺予以兑现。
2008年七大“3·15维权案(事)例”
1、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按商家承诺判“假一赔十”案
2、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的销售汽车欺诈判双倍赔偿案
3、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的一房二卖判双倍赔偿案
4、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罚不合格进口皮鞋经营商案
5、北京消费者协会点评电视购物中的违法广告事例
6、浙江杭州市消费者委员会推动消费仲裁事例
7、北京市正仁律师事务所在汶川地震灾区的维权服务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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