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年休假期间不应扣职工奖金
网友提问:现在带薪休假在很多单位并没有很好地执行!除一些个别领导人为的因素外,休假不扣工资不假,但我扣你奖金可以吧?据说国家可没有规定扣还是不扣。因此,我们单位科主任就说,想休假就扣奖金,但扣的话,你把扣的钱平分给其他人也可以,但这样的话相当于不扣!可是扣的钱却不知到哪里去了,他也不跟你解释,这也无形当中使我们不敢提休假的事!请问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政府在这方面有何措施?国家的政策是好的,可为什么到了基层就这么难推行呢?
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答复:在带薪年休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应扣职工奖金。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2条规定,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规定,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个部分。因此,奖金作为工资的组成部分在带薪年休假中不应被扣除。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0条、第11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 (21.75天)进行折算。 这里的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6条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年休假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如果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年休假问题发生争议,可向劳动仲裁部门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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