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原香港立法会主席范徐丽泰近日在接受媒体访问时,对目前的网络监督赞赏有加。她说:“现在,网民的监督很厉害。最近发生的‘躲猫猫’事件就是一个例证,如果没有网民监督,我们可能不会这么快地知道事情的真相。应该说,网络对政府行为的监督、对腐败的预防具有重要的作用。”
的确,从“躲猫猫”事件真相披露的全部过程来看,推动这一事件真相最终水落石出的真正力量是来自 民间网民的不懈努力。正是网民们无孔不入的窥探能力、自发的监督意识以及无穷的智慧,引发了全民的关注并最终导致司法的深入干预,还了事实一个真相。
“躲猫猫”事件发生后,人们在深切感悟之余,更需要思考如何建设司法中的公民有序参与机制。处于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的时代,怎样推进司法民主,怎样提升司法公信力,怎样高效率地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实现最大可能的公平正义?这些都成为“网络监督热”后的理性思考。
公民知情权是公共参与的前提,而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十七大对民主政治建设提出的根本要求。扩大知情权,赋予公民更为广阔的公共参与空间,这是民主政治建设的必然趋势和方向。在“躲猫猫”事件调查中,我们欣喜地看到公众通过互联网和其他渠道表达参与的积极性,显示自身对公共事件的关注;我们欣喜地看到云南省领导对社会公众知情权的关注,并身体力行地组织调查委员会,使公共参与更为有序;我们欣喜地看到中央领导迅速地对社情民意做出反应,迅速地解决和化解矛盾纠纷,让公共参与更为有效地推动司法、推动公共事件的解决。
扩大公民有序参与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的有效途径。我们当下需要做的是,让每一个人真正参与到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建设中来,在享受改革开放带来的物质生活水平提高的同时,也体会应当有的公民权利、公民义务和公民责任,把公民社会建设作为和谐社会建设的基础。
人民的福祉是最高的法律,西塞罗如是说。时下的司法改革如火如荼,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正在推行。司法为民应当是最高宗旨,人民至上是法律的生命所在;司法民主是推动司法改革的动力,是实现司法为民的途径。胡锦涛总书记2007年12月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之后的座谈会上指出,要“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这要求我们当前推动司法改革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政治性、人民性和法律性的统一。因此,衡量司法改革的标准应当是改革能否解决既往存在的体制性、机制性和保障性障碍,是否为了人民,是否反映民意,能否惠及人民。
人民参与司法,人民监督司法,这是必由之路。要让人民更多地了解司法,参与司法,不仅要让人民知道实体的结论,而且要让人民知道程序并参与到程序中来,形成实体性的结论。程序正义往往影响乃至决定实体的公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要求司法权对自我进行约束和限制,更要求公民参与意识、参与行为如同阳光一样令滥用的权力无处容身。
同时还要让人民监督司法。公民权利意识正在觉醒和兴起,越来越多的公民在利用网络等媒体表达参与的积极性。要形成人民监督司法的正向激励,也就是说,让人民监督司法有效果。比如,“躲猫猫”事件真相的浮现,“假虎照”、“天价烟”的处理。正是重复性的“条件反射”,才能激发公民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积极性。
此外还需创造并完善有序的参与司法机制。公共参与要从无序和低效向有序和高效率转化,这需要制度塑造和促成。无序的公共参与表达的多是混乱的情绪,不能形成集中的民意诉求,而且极易因为种种因素激化矛盾演化为群体性事件。有序的公共参与则与之相反,能整合公众诉求,集成社情民意,获得一定经济社会条件下的正向反馈。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实践中形成的行之有效的好的机制。当前,要适应互联网的发展,创设吸纳网络民意、引入网络监督司法的机制。历史上,我们曾经形成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就是便民的引入公众参与的好制度。诉讼过程中,要切实保障当事人的权利,除依法不能公开事项之外,要充分尊重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比如,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社会各界人士听取对司法工作的意见;不定期就公众关注的司法事件召开新闻发布会;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应一律允许旁听,在条件许可时还要通过网络公布判决书,供社会查阅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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