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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警方击毙讨债人续:死者家属5年求告无门
 

青岛新闻网 2009-03-12 10:24:25 华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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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5年前,兰州老人姜云春因为讨债被兰州市公安局击毙在欠债人的院子里。兰州警方事后向外界称,击毙姜云春是因为他持“炸药包”讨债。但最终调查发现,姜云春手无寸铁。但5年后,姜云春家属依然求告无门。

我长得有缺点?……我咋看咋觉得长得很完美呀!没有一点瑕疵!漫画/王启峰

    “出事了也不承认,承认了也不赔偿”,直接导致了百姓申请国家赔偿困难重重,甚至让《国家赔偿法》成了“国家不赔法”。

    5年前的兰州讨债老人被击毙,到今天家属求告无门,似乎是对现行的《国家赔偿法》的一个注解。

    3月9日,吴邦国在作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提到,修改国家赔偿法是今年计划安排的立法项目之一。两会期间透露出的信息表明,《国家赔偿法》将可能向着有利于老百姓的方向改革——

    才过了正月初二,姜伟就急匆匆地从兰州赶到北京。每做两天零工,攒够几顿饭钱后,他就开始在一些司法机关信访接待室门外守望。

    姜伟从报纸上看到,今年《国家赔偿法》将要进行修改,他希望这部法律的修改能为父亲之死讨回公道。

    一位讨债老人之死

    5年前,姜伟的父亲姜云春,一位安装着假肢的老人,因为讨债被兰州市公安局击毙在欠债人的院子里。兰州警方事后向外界称,击毙姜云春的理由是因为他持“炸药包”讨债。但最终调查发现,击毙姜云春后,兰州警方发现姜云春手无寸铁,更不要说持任何爆炸物了。

    姜云春的遗体至今仍存放在兰州一家医院的太平间里。姜伟说,兰州方面从来没有人和他谈过父亲后事的处理。“兰州警方没有判明姜云春是否有‘爆炸物’或者‘以爆炸相威胁’实施犯罪的行为,且没有‘经警告无效’的程序,如果媒体披露的消息基本是事实的话,警方可能涉嫌过失犯罪,具体说是涉嫌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善意推测,兰州警方作出的是‘假想防卫’。”讨债被击毙事件发生后,西北政法大学教授、刑法专家贾宇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说。

    按照兰州市警方和欠债人张凤林事后的说法,姜云春被击毙的过程是这样的:

    2004年9月26日早上7时许,姜云春来到甘肃省文联家属院,敲开住户张凤林的家门要债。张凤林称,姜云春进屋后对他说,如果不还清欠他的钱,就要引爆炸药和张家人同归于尽。

    张凤林感觉危险,就写了一张条子给老伴,老伴心领神会,后走出家门报警。当日下午4时许,姜云春在拿到张凤林老伴带来的部分欠款后,拖着假肢一瘸一拐地走出张凤林家。“站住,我们是兰州市公安局的,请接受检查!”还没等姜云春反应过来,几十秒的时间内,姜云春应声倒在血泊中,开枪的是兰州市公安局布置下的狙击手。

    “开枪有理”还是“滥用职权”

    “当时的情况十分特殊,如果姜云春身上确实携带炸药,文联家属区院外就是繁华闹市区,后果可能不堪设想,因此,现场指挥员作出开枪的决定是有道理的。”2004年9月28日,兰州市公安局宣传处副处长曹军接受媒体采访时说。

    对于“开枪有道理”的说法,陕西省警官职业学院行政法教研室主任王革峰表示:“警察开枪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性质,但在此事件中,兰州警方在没有判明情况和情况并不紧急的前提下开枪,违反了《警察法》和《人民警察器械武器使用条例》,且造成了严重后果,涉嫌滥用职权。”

    兰州市公安局一名要求匿名的民警曾在接受本报采访时透露,击毙事件发生后,因为在姜云春身上没有找到所谓的爆炸物,兰州市公安局一度非常尴尬,有关领导连夜开会研究对策,最后的意见是按刑事案件对待。因为刑事侦查的原则是嫌疑人死后,侦查即宣告终结。

    “讨债被击毙”事件至今已过去5年。期间,姜伟先后在兰州、甘肃以及北京三级公安、法院、检察院奔波,试图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但一直未能进入司法程序。姜云春被击毙不久,兰州市公安局出具了一份死亡证明,将姜云春定性为“犯罪嫌疑人”,但却没有说明他涉嫌什么罪名。姜伟曾多次要求兰州市公安局公开击毙姜云春前后的录像,均遭到拒绝。他认为,父亲的行为最多只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款所规定的“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式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根本够不上刑事犯罪,更不至于不明不白未经任何司法程序就被击毙。

    2009年2月24日,记者再次就“讨债被击毙”一案采访兰州市公安局时,该局刑侦支队一名工作人员称要向领导汇报,但随后又拒绝回答。

    据了解,兰州市公安局当时指挥击毙姜云春的一名主要领导,如今已提拔为甘肃省公安厅的领导。

    “赔偿法”还是“不赔法”

    “讨债被击毙”一案引起了法学界的关注,中国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多名专家教授表示支持姜伟依法维权。在八旬老教授石文琰的帮助下,姜伟曾先后向甘肃省公安厅、兰州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认定击毙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不当”,结果均是不予受理。姜伟分别向兰州市中级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都被驳回。他也曾向兰州市检察院提出控告,但结果如泥牛入海全无下文。“人不能死而复生,给死者家属合理的赔偿才是处理问题的关键。可要想得到赔偿,首先要进行‘违法确认’,这是现行《国家赔偿法》的基本程序。”石文琰老教授的思路被证实行不通,因为作出开枪指示的就是当时兰州市公安局的一名主要领导。“人死了已经5年,可直到今天只有兰州市公安局的一种说法。教授、律师都劝我要冷静,要相信法律(指《国家赔偿法》)。5年来我一直走依法维权的路,可就是看不到半点希望。”姜伟说。

    现行的《国家赔偿法》颁布于1994年。这是一部“民告官”的法律。立法之初,被认为在有效保障人权、建设责任政府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

    一组统计数据显示,从1997年到2007年,全国法院系统共受理了2.5万多件国家赔偿案件,决定给予赔偿的案件8500余件,支付金额3.6亿元;各级检察院共受理了1.7万多件案件,决定给予赔偿的5700多件,支付金额1.5亿元;各级公安局共受理了6300多件案件,决定给予赔偿的有4000多件,支付金额1.7亿元。10年来,法院、检察院的赔偿率在34%,公安机关略高,超过50%。

    “比起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数量来说,国家赔偿案件的确少得多。”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法学院院长马怀德教授曾参与了《国家赔偿法》的制定。在他看来,一些单位站在部门利益的角度考虑问题,“出事了也不承认,承认了也不赔偿”的策略,直接导致了百姓申请国家赔偿困难重重,甚至让《国家赔偿法》成了“国家不赔法”。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家赔偿法》修改程序启动。

    “自己承认自己违法”或将终结

    3月9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人民大会堂,面对2868名到会的全国人大代表作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吴邦国在报告中提到,修改国家赔偿法是今年计划安排的立法项目之一。

    如何修改《国家赔偿法》?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法学界人士提到最多的一条,就是改变“自己给自己当裁判”的确认程序。“过去受害人申请赔偿,在很多时候要先请求侵权机关自己确认自己行为违法,也就是说,必须先获得赔偿义务单位的确认。但是,哪个司法机关会轻易确认自己或下级机关的错误呢?”两会前,参加过《国家赔偿法》修订“专家论证会”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说。

    正因为兰州市公安局至今不予“确认”开枪击毙讨债人的行为违法,姜伟申请赔偿的案件也就一直不能进入司法程序。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指出:“实践中,一些被要求赔偿的机关以各种理由不确认或对确认申请拖延不办,申请人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诉又往往行不通。按照法律规定,确认不了违法侵权,就跨入不了赔偿的门槛。因此,这次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对于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的,赔偿请求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

    据了解,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共有2053人次提出了61件修改国家赔偿法的议案和14件建议。本次两会上,关于《国家赔偿法》的修改成了代表、委员讨论的热点之一。他们建议,加强对赔偿义务机关的约束,废除现行的“自己裁判自己”的行为违法的确认程序,增加精神损害赔偿,提高赔偿数额。“‘确认制’实际上是让做出侵害行为的机关‘自己承认自己’违法,作为索赔的前置条件,这无异于与虎谋皮。”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律师协会律师陈舒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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