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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时间通知检察机关参与事故调查
 

青岛新闻网 2009-03-11 14:16:34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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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查办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背后的渎职犯罪……”10日下午,曹建明检察长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时,谈到了2009年检察工作的主要安排。此前一天,吴邦国委员长也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透露:全国人大常委会计划在今年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渎职侵权案件检察工作的报告。同是在9日,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徐安提交了《加大对民生领域渎职犯罪案件查办力度的建议》。

    一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重特大渎职侵权案件3211件,在依法承担查处渎职犯罪工作并取得诸多成绩的同时,也确实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一些重大事故虽然影响大,但检察机关介入的时间相对较迟,结果关键证据灭失,错过办案的有利时机;现行法律对渎职犯罪的量刑过低,适用不起诉、缓刑比例过高;目前社会上对渎职犯罪的危害性认识不足,有些人认为渎职犯罪责任人‘没有将利益装入自己口袋’,有些地方负责人甚至以工作失误、改革代价为理由,为责任人开脱。”徐安说。

    如何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更加关注和保障民生?徐安提出了几点建议:首先,在立法层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调查组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徐安说:“建议修改条例,明确规定发生重大事故后,应当在第一时间通知检察机关参与调查,同时,检察机关也可以根据情况主动介入调查,及时发现和查处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

    同时,建议适时修改法律,增设新的罪名,降低渎职犯罪的“入罪”门槛,加大处罚力度。

    打击渎职犯罪,需要形成合力。据了解,目前一些地方正在积极探索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这有利于检察机关及时发现渎职犯罪线索。徐安建议,由国务院与“两高”联合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机制建设,强化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的同步监督。

    “还要加强宣传,增强全社会对渎职犯罪危害性的认知程度,形成有利于打击渎职犯罪的社会环境。”徐安认为这不仅能够拓宽案件线索来源,也是一种有效的预防。(作者 王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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