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法院的开庭排期显示,今天上午,某医院药剂科主任钟某将在该院出庭受审。检察机关指控,其在担任药剂科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取药品供应单位好处费,涉嫌受贿罪。因为钟某的工作单位关系,此案引起一定关注,很多人把该案与春节前不久“两高”出台的关于商业贿赂的司法解释联系在一起。
药剂科主任今日受审
钟某是一名生于上世纪六十年代的中年男子,大专文化。检察机关依法查明, 他从1994年起就开始担任本市某知名医院的药剂科主任。据指控,他在2006年至2008年利用担任该医院药剂科主任、主管药品采购的职务之便,分别多次收取某药品配送公司、某医药发展公司、某医药保健品公司、某医药开发公司等单位人员送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1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钟某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达到上述数额,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前本市尚无此类案件
去年11月底,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此司法解释因为剑指商业流通领域的种种顽疾而受到高度关注,同时,也因为医生、教师被列入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而成为媒体报道焦点。此前,已有外地媒体曝出当地的医生因依据该司法解释而被追究刑责的新闻事件。
自司法解释出台以来,记者曾向多家检察院、法院询问,均未得到医生、教师因依据该司法解释而被提起公诉或受审的案件线索,也没有任何一家上述司法机关向媒体通报过此类消息。
是否涉及“两高”司法解释?
鉴于钟某的工作单位,未免令人们将其所受指控与上述司法解释产生某些联想。但是,河西区检察院对钟某提起公诉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按照这一法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另外,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而早在“两高”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就有报道称,“两高”司法解释中涉及的医生、教师应按刑法第163条追究刑事责任,而该条规定与刑法第385条的区别在于犯罪主体不同,前者是国家工作人员,后者是公司、企业工作人员或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
也就是说,钟某涉嫌受贿案中,公诉机关并未依据“两高”司法解释对钟某提出指控。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审理行为是独立的,确实存在法院最终判决与公诉机关指控相异的情况。那么,此案是否涉及“两高”司法解释呢?出于职业纪律的缘故,对此问题,主审法官并未作出回答。
“商业贿赂”不是一个罪名
天津工业大学客座教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张智辉先生此前就“两高”司法解释接受记者专访时称,商业贿赂并非法律用语,在刑法中也没有商业贿赂这个罪名。张智辉说,按照“两高”的司法解释,医疗卫生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医务人员,如果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的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对方财物,数额较大的,也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此案最终结果如何,尚有待法院审理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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