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4日),武汉市硚口区城管局原局长伍伏秋因涉嫌滥用职权造成国家损失23万余元及受贿34.6万元,在硚口区法院受审。
检方指控,其中伍伏秋受贿的20万元与一名陪唱女有关,该程姓女子因与伍有染被认定是其情妇。让旁听者颇感意外的是,对指控金额全盘认账的伍却极力否认情妇身份,声称是关系较好的普通朋友。庭
审揭开了控辩双方关于“情妇”背后交锋的个中原委。
56岁的伍 伏秋案发前为硚口区水务局党委书记。指控称,2003年2月,伍伏秋在担任硚口区城管局局长期间,在没有批文下,擅自决定减免一开发商房地产项目的垃圾服务费,造成国家损失23万余元,其行为涉嫌滥用职权罪。
伍伏秋还被指控涉嫌受贿罪:在担任硚口区汉水桥街办事处主任和工委书记期间,以及担任硚口区水务局党委书记期间,索取及收受贿赂款34.6万元。
昨日庭审中,伍伏秋认为滥用职权罪的指控不成立,自己是按该区相关领导的意图办事,即为招商引资提供优惠政策,符合相关规定。
伍伏秋有一笔20万元的受贿款与程姓陪唱女有关。2007年,程某因购房缺钱向与伍有业务往来的一老板借款20万元,未果后向伍伏秋抱怨此人小气。后来,伍伏秋出面向该老板借得此款,由程某打下欠条。2008年5月,伍伏秋收回此欠条后即撕毁,程也未还款。
程某是否算伍伏秋的情妇?这成为控辩双方激辩的焦点。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7月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首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而以往,该项受贿罪仅针对国家工作人员本身,对特定关系人作出规定意味着我国加大了对贪污受贿的惩罚力度。
公诉人出示程某的证词称,她和伍伏秋于2005年相识于夜总会,次年两人发生性关系,此关系持续近两年。两人还相互买过衣物,经常慰问。因此,程某就是伍伏秋的情妇。
伍伏秋承认与程某发生过性关系,但否认其是情妇。其辩护人称,伍与程不是长期固定性关系,没有同居无固定住房。程不是伍的情妇,且伍也没有占用此款,该笔受贿不成立。
由于案情复杂,法官宣布择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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