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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检副检察长批看守所监督不力 建议改革
 

青岛新闻网 2009-03-04 11:00:43 南方报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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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一]看守所

    本报讯 云南青年李荞明在晋宁县看守所被打致死事件曝光之后,李荣林三年前亦死于该看守所、原广西平乐县法官黎朝阳暴死兴安县看守所等事件重新受到人们关注,由此凸显出“谁来监管‘监管场所’”的问题。在昨日发布的法治蓝皮书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撰文指出,将改革和完善看守所监督制度。

    一些地方看守所不配合检察监督

    孙谦指出了导致看守所检察制度和工作存在问题的原因:法律依据不够充分,监督措施缺乏刚性,监督方式不够完善。

    《刑事诉讼法》第8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和《看守所条例》第8条,是目前看守所检察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孙谦指出,上述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给监督工作造成了困难。”

    孙谦批评了一些地方看守所对检察监督不重视、不支持、不配合,使一些监管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纠正的现象,指出检察机关缺乏及时掌握看守所执法情况和发现、调查违法行为的有效措施,影响了监督的力度和效果。

    孙谦建议在今后的司法体制改革和检察改革中,应当研究相关法律规定的完善,有关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看守所的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并就监督的程序、措施和效力等做出具体规定,以切实解决目前看守所检察工作法律依据不够充分的问题。

    建议允许检察人员随时进行审查

    孙谦建议,看守所可以与派驻检察室实行监管信息联网,重大监管情况应及时向检察机关备案。派驻检察人员可以随时查阅看守所监管工作资料,不受干涉地随时同在押人员通信、谈话。犯罪嫌疑人提出在看守所内受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的,检察机关可以向看守所调取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或者电子监控录像进行审查,看守所应当提供。对于羁押期限届满而办案部门未改变强制措施的,检察机关应当监督看守所依法释放犯罪嫌疑人。

    在近期备受关注的云南晋宁县“躲猫猫”事件中,检察机关发现,晋宁县看守所存在牢头狱霸殴打、体罚在押人员等监管不到位、管理混乱的问题。(作者 陈宝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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