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秋实)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原则,司机吴连利不愿为亲眼目睹的交通事故作证。为摆脱对方的纠缠,他发动自己的农用车匆忙离开,却不慎将恳求他的司机王城当场轧死。记者昨天获悉,认定吴连利的行为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检方将其公诉至通州法院。
2008年9月19日凌晨零点左右,通州区孔兴路兴隆庄村南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市民王城、张绍晖驾驶的一辆黑色丰田牌小轿车,与司机杨某驾驶 的一辆黑色桑塔纳小轿车相撞。事故发生时,司机吴连利驾驶着自己的农用车刚好路过,从而目睹了整个事故过程。
认为自己一方占理,王城、张绍晖两人发现吴连利后,赶忙上前要求他为自己一方作证。考虑到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吴连利表示不愿帮忙。王、张两人费尽力气劝说,但吴连利始终坚持不愿作证,并驾驶自己的四轮农用运输车准备离开。
看到唯一的目击证人要走,王城、张绍晖急忙上前阻止,但吴连利还是启动了车辆强行向前行驶。见此情形,王城上前抱住农用车的左侧反光镜,企图阻拦吴离开。双方纠缠过程中,反光镜突然断裂,王城从车上掉下。行驶中的农用车的左后轮恰好从王城身上碾过,当场致王城腹部、左下肢等部位严重受伤。经抢救无效,王城死亡。法医鉴定结论认定:王城死于创伤性休克。事发后,吴连利被警方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连利因疏忽大意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3条的规定,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马上就访
作证是公民应尽义务
北京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曹春林表示,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出庭作证是公民或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他表示,在一些发达国家的诉讼制度中,证人在法庭传唤时拒不到庭,可能面临“藐视法庭”的罪名。但在我国,由于法律并未规定公民或单位违反法定的作证义务时应负的法律后果,所以目前主要从道德层面上提倡公民尽到自己的作证义务,毕竟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诉讼主体,“今天你为别人出庭作证,明天才有可能得到他人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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