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着承包的幌子,在部分海域向渔船收“保护费”,以赵某为首的犯罪团伙在一天之内收取的“保护费”竟达5万余元……近日,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一审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其他从犯也分别被判刑。
自2006年10月起,赵某、赵某某、向某三人购买了一条渔船及一只摩托艇,他们先后雇佣魏某、杜某等人,以承包部分海域为幌子,向周边作业的渔船按天或按月收取“保护费”。后赵某通过划界的方式进一步扩大其收钱范围,安排人在水鼓子以西海域收钱,并进行内部分工,形成了赵某负责对外、财务、统领全局,向某负责渔船管理,赵某某、杜某、魏某等人负责海上收钱的分工。期间,这伙人在码头及办公室内给各个渔船船长“开会”,并针对围网船及拖网船的作业特点,采取逼停、不允许作业等方式阻碍渔船作业,直接影响渔船民收益。在海上,他们还采取强行扣押渔船卫星导航仪器、出海船舶户口簿,殴打、辱骂渔船船员等手段,使众多船长无奈缴纳了“保护费”,交了“保护费”的拖网渔船悬挂了便于识别的旗帜。
2008年5月28日12时许,警方在团岛附近海域将魏某、杜某当场抓获,在押解途中,又抓获了向某。根据向某交代,赵某、赵某某也被警方抓获。据统计,仅当天,该团伙就向海上作业的渔船收取了53200元的“保护费”。同年12月12日,市北区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赵某、赵某某、向某、杜某、魏某犯敲诈勒索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赵某某、向某、杜某、魏某以暴力、胁迫手段,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5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惩处。赵某负责对外联络、财务,统领全局,实际控制全部赃款,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赵某某、向某、杜某、魏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鉴于5名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同时赵某积极退缴赃款,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记者 章立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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