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临汾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原局长杨吉春收受贿赂219万余元,有563万余元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近日,市中级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杨吉春有期徒刑17年,没收其受贿金额及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财产。
杨吉春现年52岁,大学文化程度,从1992年起先后担任临汾地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副局长,临汾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党总支书记、主任,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临汾监察分局局长、党总支书 记,临汾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局长。2007年12月3日,省检察院指定太原市检察院管辖杨吉春涉嫌挪用公款、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当月30日,杨吉春被依法逮捕。案发后,市检察院从杨吉春等人处扣押款项406万余元。
杨吉春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牟利,收受贿赂110.27万余元。2003年,国家煤监局检查发现乡宁县石窑煤矿有牲畜在井下拉煤,决定让其停产整顿。杨吉春接受该矿矿主焦某请托,出面协调减轻了处罚,收受焦某贿赂3万元。同年7月,翼城县青洼煤矿发生死亡两人的事故。在事故处理中,矿主侯某请杨吉春关照,先后送给杨吉春两万元。2003年8月,蒲县永红煤矿发生死亡3人的事故后,矿主乔某担心煤矿被关闭,在事故处理和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过程中,先后送给杨吉春3万元……
杨吉春在担任临汾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主任期间,还以入股煤矿为名收受贿赂109万元。2002年4月,杨吉春以入股安泽县三交村煤矿为名,交给三交村煤矿法定代表人李某30万元。从2003年至2007年,杨吉春先后6次收受李某85万元。2002年8月,杨吉春以入股蒲县王峪煤矿为名,交给矿主郭某30万元。从2004年至2007年,杨吉春先后6次收受郭某24万元。
案发后,司法机关查明,杨吉春名下有存款137.92万余元,其子名下有存款96.63万余元。杨吉春以张某等两人名义存款323.66万余元,还借给李某260万元。杨吉春家有三套住房共计价值34万余元。案发时,侦查机关扣押杨吉春身上的现金1.87万元。至案发时,杨吉春有三交村煤矿股金30万元,其子有蒲县安泰煤焦公司股金10万元。综上,杨吉春家庭现有财产为894万余元,扣除其合法来源的财产134万余元和受贿款219万元后,尚有541万余元,再加上其家庭生活消费支出款22万余元,杨吉春对563万余元的家庭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法院认为,杨吉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之便,收受贿赂219.27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杨吉春的财产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其中563万余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鉴于杨吉春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罪行,对其受贿罪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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