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2月13日,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法院对一家属楼的401室(黄洋)和101室(石国清)进行强制拆迁,在对黄洋的房屋实施强迁过程中,一楼101室石国清的女儿王娜情绪十分激动,手持菜刀声称自残。在执行完401室撤离现场后,101室室内起火,致王娜烧伤。
新华网呼和浩特2月24日电 2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2月13日法院强制执行黄洋、石国 清拆迁案件引发自焚事件的调查结果。
据发言人介绍,2月13日依据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红山区人民法院对位于红山区哈达街中段路北民航家属楼的401室(黄洋)和101室(石国清)强制执行拆迁。在执行完401室(黄洋)执行人员撤离执行现场后,101室(石国清)室内起火,致石国清女儿王娜烧伤。2月18日石国清妻子王玉霞、女儿石莹先后到市、区两级上访。市、区领导对此高度重视,红山区成立专门调查组对此拆迁案件及上访人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调查组先后调取了相关视听资料、现场勘查材料、事故报告;调阅了市公证处公证录像及相关病志材料;审查了法院审理、执行案卷及公安机关调查笔录;询问了案件当事人和法院参与执行的相关人员。
发言人介绍说,赤峰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赤峰蕴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同市新鲁班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依据赤峰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在赤峰市红山区哈达街中段路北(承天商厦对面民航家属楼)进行前期拆迁工作。石国清(101室)、黄洋(401室)为此地段的被拆迁人。其中石国清的住宅面积为76.12平方米,黄洋的住宅面积为56.93平方米。
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发生争议,开发单位向赤峰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申请裁决。2008年9月25日,赤峰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做出赤拆管裁字(2008)11号、15号裁决书,由开发单位补偿黄洋房屋拆迁补偿款227660元,补偿石国清房屋拆迁补偿款262443元,并限二被拆迁人自接到裁决书后15日内搬迁完毕。二被拆迁人不服,向赤峰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赤峰市政府维持了市拆迁办所做的裁决书。因两位被拆迁人未在裁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搬迁义务,赤峰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向红山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红山区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完备,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合法,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做出了(2008)红法非审字第58号、59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据发言人介绍,执行案件立案后,红山区法院分别于2009年1月13日、1月18日向被执行人石国清、黄洋送达执行通知书,限二被执行人分别于2009年1月16日、1月21日前履行搬迁义务。但石国清、黄洋未在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间内自动履行搬迁义务,红山区法院于2009年1月17日、1月22日发出公告,责令被执行人石国清、黄洋在2009年1月20日、1月25日前,将位于赤峰市红山区哈达街中段路北民航家属楼101室、401室房屋腾出。但二被执行人仍未按公告期限腾出房屋。
红山区法院对此拆迁案在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的同时,又从充分保护、照顾被拆迁人利益出发,多次给开发单位和被拆迁人做调解工作,最终开发单位同意在裁决书确定的补偿数额基础上再增加3-4万元,但是二被拆迁人不同意,石国清要求最低补偿34万元,黄洋要求最低补偿35万元,因差距过大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在协商调解无效的情况下,红山区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决定强制执行。
发言人说,2月13日,红山区法院决定对红山区哈达街中段路北民航家属楼黄洋401室和石国清101室依法强制执行。约8点40分执行人员到达现场,布置警戒线,疏导围观群众。根据事先制定的预案,首先对401室黄洋的房屋进行强迁,黄洋的亲属黄国文(黄洋的姐姐)、黄蓉(黄洋的侄女)在屋内拒不开门,从屋内向外泼洒汽油并点燃,执行人员为避免事态扩大、防止被执行人过激行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及时采取措施,使用灭火器将火扑灭,并将黄国文、黄蓉强制带离,以妨碍民事诉讼行为对二人进行了司法拘留。
在对黄洋的房屋实施强迁过程中,一楼101室石国清的女儿王娜(30岁,在沈阳市工作)情绪十分激动,一直在自家阳台手持菜刀,声称如果法院对其家房屋实施强迁就自伤、自残。红山区法院执行人员为避免意外发生,经请示,没有进入石国清的房屋进行强迁,执行人员于9时35分收队,9时38分全部撤离现场。
9时50分,消防部门接到王娜姨妈王玉杰的报警电话称:孩子在屋里把汽油点着了,你们快来吧。消防人员于10时01分赶到现场(红山区哈达街中段路北民航家属楼101室),由于王娜反锁房门消防人员无法施救,不得已将窗户护栏剪断后才将王娜解救出来,10时11分将其送上120救护车。火被扑灭后,消防人员于10时14分撤离现场。
发言人认为,红山区法院对该案的审理和执行,符合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法律手续齐备,执行措施适当,法院相关人员没有违法违纪行为。
发言人说,调查组调取、审查相关证据材料后认为,2月13日红山区法院没有强制执行红山区哈达街中段路北民航家属楼101室,101室起火是在执行人员撤离现场后发生的,火灾原因排除电气火灾及外来火源引发火灾的可能,因此101室室内起火与法院此次强制执行无直接因果关系。
据介绍,赤峰市医院对王娜伤情诊断为:热烧伤18%(头面、颈、双上肢、双下肢),其中深Ⅱ度8%、浅Ⅱ度10%,吸入性损伤。
发言人说,网上传闻王娜断指与事实不符。 (作者:李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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