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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通报躲猫猫事件调查结果 死者系意外身亡
 

青岛新闻网 2009-02-21 14:41:07 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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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员吉布:在这个事件发生之前,看守所里有没有发现过有人玩类似的游戏?

    闫国栋副局长:在看守所,有危险的游戏是绝对禁止的,特别是对视觉,听觉造成障碍的游戏,从我分管看守所工作以来,还没有发现过。

    委员王雷:我有三个问题,第一,受害人进了看守所之后的表现情况如何?第二,受害人死亡之后,公安局是在什么时间通知的家属?第三,公安局到目前来说,有没有要求火化死者遗体?

    闫国栋副局长:受害人从进入监所到死亡,共11天,这11天,看守所每天都有台帐记录,表现很正常。第二个问题:受害人还没有死亡,我们就通过办案单位昆明森林公安局通知家属,来到看守所,在民警带领下将受害人一起送到医院。第三个问题,2月13日,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法医对尸体解剖鉴定后,晋宁县公安局向死者家属发出了书面的尸体处理通知书。

    委员王雷:这个处理通知书是什么意思?要求他们怎么做?

    闫国栋副局长:通知书是告知家属可以处理尸体。

    委员王雷:通知书是不是强制性的?

    闫国栋副局长:按昆明市民政部门有关规定,在医院死亡的必须按规定火葬。

    委员王雷:现在尸检结果没出来,如果死者家属将来对尸检结果不满意,他们要重新鉴定,火化了之后该怎么处理?

    县检察院副检察长韩红兵:尸检鉴定作出后,必须要家属对尸检结果同意后,方能火化。

    委员王雷:那就是说这个程序有瑕疵?

    闫国栋副局长:不存在,因为家属是不会火化遗体的。

    委员王研:平时在押犯的放风时间在什么时间段?

    闫国栋副局长:在早饭以后和晚饭以后,早饭10点到11点,晚饭17点到17点半。

    委员风之末端:我有三个问题,第一,根据媒体报道,李荞明的父亲在李荞明被收押后,曾两次到看守所想看儿子,其中一次是1月31号,和他一块来的还有一个,是李荞明一案的同犯家属,结果,李荞明的父亲没见到儿子,而另一位却见到了亲人,为什么会出现这种不同的情况?第二,当网友知道“躲猫猫”这个事件的时候,已经是事发好几天了,其间是否存在警务信息公开的滞后情况。第三:行凶者普某,他在看守所里一向的表现如何?有没有过暴力举动?现在普某再次被立案侦查,我想知道现在的普某对自己做的这件事是个什么态度?

    闫国栋副局长:第一,这是个常识问题,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案件在侦查阶段,在押嫌疑人是不可以会见家属的,只能会见当事人的委托律师,并且要三证齐全。媒体的报道我不清楚。第二、这件事发生之后,按照国家有关信息公开的条例,我们不存在公开信息滞后的问题,因为这件事发生在重点保密单位——看守所,看守所和监狱不同,关的是犯罪嫌疑人。如果公开相关信息,有碍于案件侦查,对监所的管理带来危害,这个国家有相关保密条例。第三、普某在所内的表现是有台帐可查的,民警巡视、民警和普某的单独谈话,都有记录,他的表现正常。对于他的前罪和本罪,专案组已经一起并过来,等到尸检报告出来后,移交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委员风之末端:关于亲属会见在押人,我还是有疑问,媒体报道有人见到了亲属呀?

    闫国栋副局长:看守所会见律师是有登记的,媒体报道的这件事,我们没有。

    委员吉布:监所发生了这样的事,监所有责任吗?负什么责任?如果有责任,监所应该向受害人家属如何赔偿?

    闫国栋副局长:刚才韩副检察长已经说了,到目前为止,没发现任何公安民警在此案中有失职渎职情况,但人毕竟是在看守所出了事,晋宁县公安局纪委监察室,昆明市公安局纪委,云南省公安厅纪委都介入了调查,调查情况清楚后,对民警应当承担怎么样的责任进行问责,我明确表态,作为看守所的分管领导,我有什么责任,愿意接受组织的问责。 2月14日,我们已经明确告知李荞明家属,有权对普某提请附带民事赔偿。

    委员王雷:我想问下局长,这个案子发生后,为什么我们警方没有回避侦查?

    县公安局长达琦明:刚才检察长介绍了,公安机关案件的管辖一是根据案件类别、属于公安机关受理的,必须依法立案。二是受理的范围,根据公安部的规定,伤害案件必须由公安机关受理。

    委员能石匠、温星、李宁表示:待考察完看守所后再进行提问。

    调查委员会提出要进入监舍现场查看并会见致死李荞民的普某某以及与李同舍的其它犯罪嫌疑人。闫副局长当场向在场的委员昆明市公安局监管支队长郭斌请示,郭队长表示“特事特办”,同意调查委员会要求。

    进入看守所的程序很严格,媒体记者被拒绝进入,调查委员才能进入。除纸笔之外,电脑、录音、照相、手机等其它物品均按要求交由看守所暂存。13时15分左右,在办理了相关登记手续后,调查委员会获准进入晋宁县看守所实地探视,但只能在巡视走廊上进行监区探视。根据相关法规法律规定,调查委员会在进入看守所时,须按规定上交所有随身携带的音像设备、手机等通讯设备,并要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在民警带领下,委员们沿着平时民警巡视的通道观察了整个监所,民警向我们指点出李荞民“躲猫猫”时的位置,调查团成员可通过监控窗口仔细查看案发的9号监舍,重点是李荞民被关押的9号监舍。委员们看到,监舍统一规格,监舍分内外两部分,外间用于平时放风活动,也称放风区,阳光直射,大小约5、6平米。里间用于在押人员休息,约有18平米左右,在押人员睡在俗称“大通铺”的地铺上,空间比外间略大。据目击,最多的监舍关押有12人,最少的有9人。

    查看完监舍之后,在看守所会客室调查委员会再次提出要会见并询问致死李荞明的普某某,以及与李荞明当时同舍的其他人。韩副检察长立即发表检察意见:“会见不妥当,从办案侦查和看守管理角度看”。闫副局长表示:“接受检察意见,无法满足委员会的要求”。委员王雷表示:“调查委员会的权力并没有明确的边界,应该在法律框架之内。调查委员会不能使用违背或凌驾法律之上的手段谋求真相和公证。调查委员会不是检察院也不是法院,缺乏授权和专业能力,所以同意他们的意见”。

    调查委员会要求会见并询问案发当天值勤民警,警方表示同意。在等待被询问民警到来阶段,委员们传阅了看守所提供的一些书面资料并即时发问:

    李荞明被拘留入所时的身体检查表。体检表显示李荞明身高165厘米,体重49公斤,矮小偏瘦。而致死李荞民的普某某据警方介绍身高172厘米,体重72公斤。两人体量比较有明显强弱差异。

    医学死亡证明书(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证明书显示李荞民死亡时间为2月12日,原因为“重型颅脑损伤”。

    谈话笔录和登记表。登记表显示看守所民警最后一次对李询问笔录是2月6日。2月6日即李荞民入所满7天时。按照看守所管理规则,7天“过度期”满,羁押人如无异常情况将转为“正常巡视期”,不再每日进行询问笔录。2月6日询问笔录显示,警方问李荞民“在9所有无人打你?”李答“没有”。问“你在看守所给(是否)习惯了?”答“不习惯,想家。”

    风之末端再次询问了值班民警李荞明进入看守所后的心理表现,值班民警答:很正常,当然进来这里所有的人都会有烦恼和忧郁,但李荞明没有表现出和其他人不同的地方。

    边民注意到2月6日询问笔录警方书写被询问者姓名为“李荞明”,而被询问人签名则是“李乔明”并摁有手印。警方解释说:民警按法定登记的姓名书写,有草字头。

    台帐。台帐记录显示,1月29日李父送来现金50元,1月30日送来毛衣一件、单裤一条,李荞明随后均有领用签名。

    在向案发当日值班民警询问过程中,我方再次提问“监控录像问题”,警方表示:李荞明案发现场“放风室”没有探头,因此没有录像。按照规定,监舍休息室(卧室)要安装探头,但探头的位置属于机密。韩副检察长再次发表“检察意见”:监控录像内容按照保密法属于保密范围。

    离开看守所时,警方说晋宁县要安排委员们吃饭,委员们表示感谢晋宁县好意,但要自行解决。午饭最终AA制每人分摊36元。饭间,委员会集体讨论同意:把进入看守所看到听到的事情由边民副主任向媒体记者进行简要通报,然后返回昆明集体撰写调查报告。在向媒体进行通报的短暂会议上,边民讲完话后记者纷纷发问,集中在“监控录像”“为什么没会见李案相关犯罪嫌疑人”等。鉴于要赶写调查报告,委员们没能满足记者们的提问即向昆明赶返。

    回到出发时的云南省委,委员会向宣传部提出借用一间办公室用于集体撰写调查报告,新闻出版处龚飞副处长安排好了会议室给我们后随即离去。在会议室委员们集体回忆一天调查情况,由风之末端主笔,边民、杨之辉辅助分工写作调查报告。委员会的晚饭由王雷开车出去买来米线AA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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