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日前在中央企业纪检监察工作会上说, 企业权力制衡的机制还不够健全,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还没有普遍建立,很多企业还是“一把手”体制,这是发生腐败问题的一个主要原因。(2月17日人民日报)
笔者认为,国资委李荣融主任把央企“一把手”腐败,归因于“一把手”体制,指出,很多企业还是“一把手”体制,这是发生腐败问题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很有见地的。
因为,按照目前央企引进并实行的法人治理结构,应该是三权鼎立的、相互制约的企业管理运作模式,这种管理运作模式实行“三会制度”(董事会或理事会、监事会、职工或社员代表大会),譬如董事会主席或理事长,不负责企业经营管理,只负责召集理事会,理事会研究企业的经营战略和方针任务、聘任总经理或主任,定期听取总经理或主任关于企业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总经理或主任对理事会负责,企业日常的经营管理由总经理或主任负责;而总经理或主任经营管理的情况,由监事会进行监督,监事长负责召集监事会,定期向理事会汇报企业经营管理的监督执行情况;最后企业的所有重大事项,都要经职工代表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可以看出,在这样的法人治理结构管理运作模式之下,譬如董事会主席或理事长、总经理或主任和监事长,是三权鼎立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平行关系,是没有所谓的一把手和二把手可言的。实践证明,只要严格按照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进行规范运作,企业发生腐败的机率就会降至最低,这是被一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企业管理实践所证明了的、比较科学的企业经营管理模式。
然而,值得人们反思的是,这种被一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企业管理实践所证明了的、比较科学的企业经营管理模式,一旦引进并移植于我国的央企管理之中,就变了味、走了调。突出表现在实行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过程中,企业高管人员往往唯我是用,凡是有利于权力监督制约的运作规范往往就弃而不用,这样一来,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这种管理模式,真正有用的、有实质意义、比较精华的东西没有去用,所学到的也只是法人治理结构的一些形式和皮毛而已。在这种情况下,央企管理运作过程中,不仅没有改变企业“一把手”体制,反而更加强化了“一把手”的权力空间。
在这样的企业管理体制之中,由于企业内部监督形同虚设,对领导人员包括下属企业负责人的监督还不到位,企业“一把手”不仅继续执掌企业的人财物大权,而且一旦遇到对自己不利的责任追究之时,企业的“一把手”还会利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合理理论加以推责。从近期曝光的一系列央企贪腐大案当中,我们就会看得一清二楚。
如近日曝光的安徽“第一女贪” 的安徽漯阜铁路公司原董事长张海英侵占的国资令人咋舌———高达8790余万元的案例就很典型。办案检察官在分析该案时认为,这起案件显示,在国企改制过程中存在着三大漏洞:一是体制不健全。在客观上为职务犯罪的蔓延、发展创造了条件。二是监督制约不到位。任何事情都由企业负责人一人说了算,这就给少数企业负责人以权谋私提供了条件。三是权力的私欲化。有些企业管理者乘机利用手中的权力为所欲为。
也许正因为此,国资委李荣融主任把央企“一把手”腐败,归因于“一把手”体制,强调搞好中央企业的反腐倡廉建设,必须坚持把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同强化权力制约结合起来,做到不想腐败、不能腐败、不敢腐败。这是值得人们期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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