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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自设10万元现金受贿门槛 称收钱"心惊肉跳"
 

青岛新闻网 2009-02-18 12:22:08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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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地产集团原董事长王斌设定这一额度,为的是收钱心安理得,这反映了贪官自欺欺人的普遍心态。

    2月16日,记者从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了解到,法院对重庆市地产集团原董事长王斌的判决已生效。这意味着,王斌为自己曾经的贪婪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将要在监狱度过漫长的时日。因受贿163万元,2008年11月王斌被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

    
事实上,再过几年就要退休的王斌,家中有贤惠的妻子和好学上进的女儿,如今却因他的贪念,玩“自设现金受贿额度”的小聪明,将一个原本幸福的家庭给毁了。用他的话说,这是“咎由自取”。

    1 从小木匠到正厅级官员

    现年57岁的王斌出生在一个普通家庭,仅有初中文化水平。和许多上个世纪50年代出生的人一样,他也经历了艰苦岁月的磨炼,曾到偏远的乡村下过乡,当过知青。1972年回城后,他顺利进入了原重庆市房地产管理局(简称房管局)当临时工,并在大溪沟房管所当了一名小木匠。

    由于家中兄弟姊妹比较多,王斌过早地承担起了家庭责任,他比同龄人更懂得珍惜和把握机会。1974年,踏实肯干的王斌赢得了领导的认可,成功告别了临时工身份,顺利转干调入房管局,有了让一些人羡慕的“铁饭碗”。自此之后,王斌的事业可谓一帆风顺,先后担任了副科长、副处长等职务。1989年,年仅38岁的王斌因工作成绩优异,被提拔为重庆市房管局市中区(后改为渝中区)分局副局长,没隔多久又顺利升任该局“一把手”。

    之后,王斌又先后担任了重庆市房地产管理局副局长、市土地房屋管理局副局长、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副局长等要职,逐渐达到他事业的顶峰。2007年11月,王斌开始掌管重庆市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并任董事长(正厅级)一职。该集团是一家拥有垄断土地资源近400亿元资产的国有独资企业。

    在同事们眼中,王斌是一个很讲制度、讲原则的领导,很少外出应酬,工作很谨慎,给人的印象就是低调。他还在自己分管的工作中,出台了不少内部监督制度。比如,每当开会研究土地出让问题时,他表现得非常坚持原则,要求同步录音,说是防止有人为开发商说好话。他的这些表现,在同事中赢得了公正廉洁的好口碑。

    2 受贿从收受两处房产开始

    然而,凡事不能只看表面。王斌在看似坚持原则的背后,却干着不可告人的勾当。

    几年来,随着王斌职位的不断晋升,他手中的权力也越来越大,贪婪的种子在他心中开始萌芽生长……正如归案后的王斌在忏悔书(详见2008年12月9日本报六版)中写下的他在那段时间思想的变化过程———

    “在上世纪90年代初期,社会上的一些不正之风潜移默化地对我产生了作用,我开始羡慕起家庭条件好的同事、工资收入高的同学和朋友,觉得平时应酬吃点喝点算不了什么。进入90年代中期以后,我又开始觉得收点小红包、土特产之类的,也不算什么大错,最多是个不廉洁问题,逐渐开始追求起高品位的物质生活。”

    据王斌自己交代,他受贿的轨迹要追溯到上世纪90年代。

    1993年,已担任重庆市房地产管理局市中区分局副局长的王斌,给下属兼朋友李翔分配了一套位于市中区的60平方米公有住房。之后,李翔升任重庆广发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在随后的两年时间里,已升任重庆市房地产管理局副局长的王斌,又帮助李翔向市房产交易中心销售该公司开发的广发大厦裙楼。

    对王斌的两次帮忙,李翔自然懂得报恩,将渝中区美专校街一间近40平方米价值10.8万元的商铺送给了王斌,并以王斌岳母的名义办理了产权。为了维持与王斌的关系,李翔多年来一直担当代理人,帮助王斌出租该门面房。从2000年起连续七年,李翔每年向王斌奉上门面房租金2.4万元。

    2004年,时任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副局长的王斌分管土地利用工作后,便开始掌管着全市的土地征用、土地出让、耕地保护及土地规划等审批管理权力,主动找上门的房地产投资商络绎不绝。

    2004年11月,重庆市新浦物业公司总经理于欣为及时办理楼盘项目国土使用、房产两证的事,通过朋友介绍找到了王斌。在一场精心安排的晚宴上,于欣讲明了来意,请王斌给相关部门做一下工作,帮他们公司把两证办下来,并表示会感谢王斌的。王斌见有好处,马上就应允了。随后,他利用职务之便,给相关部门领导打招呼,为该房产项目及时办理了国土证和房产证。

    为了好好感谢王斌的帮助,并希望在以后继续得到王斌的支持,于欣送给王斌一套价值近70万元的花园洋房。为了安全起见,王斌以侄儿的名义让于欣办理了购房手续和房产证。

    这也是王斌从行贿人处接受的最大一笔贿赂。

    家人发现王斌的所作所为后,感到很担心,并提醒他。对此王斌却不屑一顾,自认为“没主动向别人要,不用担心”。

    3 自定现金受贿门槛

    房地产商的目标是“地”,王斌的目标则是“财”,双方可谓是一拍即合。于是,王斌利用手中掌握的审批管理权,通过减免土地转让金、土地定向出让、降低土地出让标准等手法,达到了以地生财的目标。

    2005年,为获得联芳园区项目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重庆富洲房地产公司董事长林浩通过朋友找到了王斌。第一次,林浩便来了个“大手笔”,在王斌办公室里奉上1万美金,王斌欣然接受。可回到家中,王斌却担心不已,觉得之前收受的商铺、花园洋房都不是以他本人名义,比较安全,而这可是一笔数额巨大的现金,万一有点风吹草动怎么办?

    这笔巨款使他连续失眠了好几个晚上,自称是“心惊肉跳”。为此,他打电话叫林浩把钱拿回去。可在林浩几次诚心诚意的推托、婉劝和发誓之后,王斌也就逐渐放心了。从此,他便为自己收受财物设定了一个现金额度门槛:大额不轻易收,超过10万元不收。

    之后,林浩遵循着这样的“门槛规定”,又先后在酒店、机场、办公室等不同场合,四次给王斌送去了2万美元和10万元人民币。心安理得笑纳这些贿款的王斌也很讲“义气”,违规操作不按2002年新的土地出让金执行标准执行,使该公司按2000年执行标准,仅仅交纳了不到7000万元出让金,就成功取得联芳园区项目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给国家造成了1.8亿多元的经济损失。

    现金受贿额度门槛仅仅换来的是王斌良心上的一时安宁,并未丝毫阻拦他大肆敛财的步伐。在2005年,王斌收受贿赂9笔,共进账人民币12.5万元、美金2.2万元和一套花园洋房。2006年,他又先后收受贿赂7笔,进账人民币20万元、美金7000元。

    4 开发商打“飞的”送好处费

    深谙“潜规则”的一些开发商通过王斌的朋友或同僚介绍引荐,取得王斌信任后,在逢年过节时,源源不断地奉上过节费或各种礼物,甚至借王斌出差出国或外出游玩之机,送上旅资,王斌都照收不误。当然,他照样坚持自己的“原则”:收受现金,每次都不超过10万元。

    2006年春节,王斌携家人前往广东深圳游玩。一房地产开发商得知后,专门从上海乘坐飞机到深圳,并赶在王斌所乘班机落地前等候在机场出口,与王斌会面后送上5000美元。

    2006年下半年,当时正在上海出差的一开发商得知王斌前往上海参加会议后,马上前往王斌下塌的酒店,送去人民币10万元,感谢王斌的关照。

    2007年春节期间,为了在取得沙坪坝区某地块土地使用权上得到王斌的帮助,重庆一投资公司执行董事在王斌赴福州游玩期间,专门花大价钱在收藏品市场购买了一枚玉石印章送给王斌。

    王斌还在前往巴西、欧洲等地考察前,收受了闻讯赶来的开发商送来的美元及欧元……

    后来,王斌在忏悔书中详细描述了这些房地产开发商的一整套相当讲究的行贿手法——

    “先是小额见面试探求助,事成后再加大筹码感谢;无事也保持小额相送,有事求助更方便;你怕收,他安慰你,甚至对天发誓,其实背后将账记得一清二楚;不收钱送物也行,只要你不推辞。方法种种,一般立场不坚定的人是很难抵挡的,我就是一个俘虏。”

    贪欲的闸门一旦打开,就无法再关上。面对行贿者如此积极主动的强劲行贿攻势和不断的物质利诱,王斌在犯罪的泥潭中越陷越深,无力自拔。

    5 玩小聪明难逃法律严惩

    2008年3月,重庆市纪委对时任重庆市地产集团董事长的王斌实行了“双规”。4月22日,重庆市检察院依法对王斌立案侦查。经过检察机关历时两个月的侦查,王斌利用职务之便受贿折合人民币163万余元的犯罪事实终于浮出水面。

    2008年8月26日,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将此案提起公诉。9月12日,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

    法庭上,面对公诉人的指控,双眼噙着泪水的王斌用哽咽的话语表达了自己的悔意:“我认罪,我深感愧疚。”

    至于为什么为自己收受现金设定了一个额度(大额不轻易收,超过10万元不收),王斌没有明说,但是我们从他对自己犯罪主观原因的剖析中可见一斑:“我觉得自己没主动伸手向他们要,我给你帮了忙,你也受了益,只要人可靠、熟悉,又是自愿,一两万元也就收了……自认为保持廉洁的规定年年出,可违纪违法案件年年有,被查处的人那是运气不好,而自己只要不过分、不张扬就没问题,完全把党纪国法置于脑后,逐步走向了腐败的深渊。”

    谈到此案的警示意义,办案检察官是这样说的:“王斌出生于一个普通家庭,经过自己的奋斗能够取得今天这样的成绩非常不容易,但是在其浑身光环闪烁、手中重权在握的时候,由于没有把握好方向,把国家和人民赋予他的职权作为个人谋取私利的筹码,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他认为‘自己只要不过分、不张扬就没问题’,其实是一种自我安慰,为了收钱时心安理得,这反映了贪官自欺欺人的普遍心态。王斌案再次提醒我们,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玩小聪明戏弄法律,法必严惩!”

    2008年11月11日,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王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其违法所得163万余元全部上缴国库。

    对此判决,王斌表示服判:“我对自己所做的一切追悔莫及,深感愧疚。这种后悔和愧疚将伴随我终生。”(本文除王斌外,其他人员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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