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5日,记者从(贵州)习水县人民检察院获悉:原赤水市法院院长陈正明,涉嫌民事枉法裁判、受贿一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今年1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判处有期徒刑10年的一审判决。
2007年9月,习水县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了时任赤水市法院院长的陈正明曾在习水工作期间民事枉法裁判、受贿的线索。遵义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交由习水县检察院办理。
检察院立案后查明:2002年 10月,在习水县某煤矿诉讼纠纷中,时任习水县法院副院长的陈正明,在请托人钱某的请求下,两次打电话给承办法官。一审判决请托方胜诉后,陈正明收受钱某现金2万元。对方上诉后,钱某又到陈正明家送现金3万,请其在二审过程中帮忙。陈正明以遵义的消费高为由称钱不够,钱某又送了2万元。事后,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2003年6月,在该煤矿的另一起诉讼纠纷中,钱某再次找到陈正明帮忙。陈正明再次出面打招呼。一审判决煤矿方胜诉后,陈收受1万元“酬金”。对方上诉后,钱某又到陈正明家送现金3万元请其在二审过程中帮忙。后来,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据介绍,习水县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交遵义市检察院。后来,该案由省高院指定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去年9月,贵阳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正明在担任习水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期间,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11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故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赃款11万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陈正明以具有自首情节等理由上诉,省高院经审理认为,陈正明是在检察机关已经掌握犯罪的事实和证据后如实交代,不属于自动投案,遂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裁定。
目前,省检察院已就涉案的两件民事纠纷向省高院提出抗诉,省高院均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发回习水县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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