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2月17日讯 日前,记者从市物价局、市交通委了解到,2006年7月,为缓解燃油价格问题,经市政府同意,市物价局、市交通委等部门制定了客运出租汽车运价与燃油价格联动办法,其主要内容是:以90号汽油零售价格为油运价格联动燃油代表品价格,当油价上涨为每升4.52元(含4.52元)- 5.52元(不含5.52元)区间时加收燃油附加费,具体标准为每客运车次1元,若油价回落至每升4.52元以 下且稳定一个月以上时,则取消加收的燃油附加费。
依据上述规定,我市客运出租汽车从2007年11月5日起开始对每客运车次加收1元燃油附加费。2008年12月19日及今年1月15日国家两次调整成品油价格,90号汽油零售价格已降为每升4.63元,但仍处于油运价格联动办法的油价区间,因此,我市客运出租汽车仍执行每客运车次加收1元燃油附加费政策。
另外,根据国家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提高成品油的消费税税额(价内征收),同时取消公路养路费,单从这方面看,客运出租行业的负担有所减轻,但由于近年来客运出租行业增加了机动车交强险、车船税标准、排气检测等税费成本支出,其增加的负担要远远大于此次取消养路费所减轻的负担。除考虑成本因素外,客运出租车运价还应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市民收入提高等实际情况相应进行调整。(青岛新闻网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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