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部门
建立起公诉案件预办制度
李国学盗窃了铁路上4个补偿电容器,价值1480元。2008年8月9日,锦州铁路公安处将该案报送锦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批捕,该院侦查监督科当天将案件制成电子案卷后流转到公诉科,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阅卷同步进行。当天侦查监督部门作出批捕决定后,公诉部门引导取证提纲同时送达公安机关。同年8月11日,公安机关将案件连同补充材料一并移送该院公诉科, 办案人员当天即将该案起诉至法院。
电子案卷由侦查监督部门向公诉部门流转,为公诉部门在案件正式移送审查起诉前引导取证创造了条件。公诉部门接到电子案卷后即启动了案件预办制度,科室负责人指定该案预办人,此人就是以后案件正式审查起诉的办案人。预办人根据审查起诉的证据标准对批捕阶段侦查卷宗进行审查,然后与侦查人员沟通,提出补充证据的引导意见,按照起诉的标准及时固定完善相关证据。此举有效防止了证据的灭失,大大减少了退补次数,缩短了办案时限,提高了办案效率,减少了犯罪嫌疑人的隐性羁押期限,保护了其人身权利。
3年多来,锦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共有177件案件实现了由侦查监督部门向公诉部门流转,公诉部门向侦查部门提出引导取证意见135条,已流转完毕并提起公诉的案件平均办案时限9.3天,起诉率、有罪判决率均达100%。
科室负责人
进一步强化内部监督机制
“电子案卷网络化流转办案制度,对办案人和领导均起到了有力的监督作用。”锦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唐铁军解释说,“过去我们对办案质量的监督,通常是通过对检察内卷的监督检查,这是一种事后监督措施。实践中这种措施的监督效果并不理想,很难防患于未然。因为检察内卷反映出的案件情况远没有原始侦查卷宗详细。”
锦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实行电子案卷向科室负责人、院领导同步流转的办案质量监督流程,建立起了同步审查案卷的事中监督和事后辅助审查内卷的全面监督。监督者对办案人办案中执法行为是否全面、审查结论是否正确,存在哪些问题等了然于胸,更利于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确保办案质量;办案人也会因主管领导的同步阅卷、同步审查而不敢懈怠,严格要求,公正、文明执法。
3年多来,锦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共批准逮捕、提起公诉近200起案件,未发生一起违法违纪案件。
检委会委员
提高检委会研究案件质量
2008年8月11日凌晨,锦州铁路分局叶柏寿车站东调车线,杜某和刘某等5人攀上运货火车欲行不轨,押运员见他们人多势众,不敢制止,眼睁睁地看着他们从车上往下一块块扔锰硅合金。后经查实,杜某等5人扔下的锰硅合金共计970公斤,价值7048元。案件破获后,公安机关以盗窃罪将杜某等5人移送锦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审查起诉。办案人审查该案后对犯罪嫌疑人涉嫌何种罪名存在分歧,遂提交该院检察委员会研究。
会前各位检察委员会委员认真阅读了电子案卷,对案件证据情况有了充分认识。案件讨论中,检委会委员对可能涉嫌的盗窃、抢夺、抢劫、聚众哄抢4个罪名进行了深入分析,最后得出犯罪嫌疑人涉嫌抢夺罪。该案提起公诉后,法院以抢夺罪分别判处杜某等5人二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司法实践中,提请检委会讨论的案件都是重大疑难案件,案件材料多、时间紧,很难保证每名检委会委员都有时间、有条件会前逐一阅卷。电子案卷网络化流转办案制度,大大提高了检委会研究案件的质量,有效指导业务部门的工作。
3年多来,锦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提请检委会讨论的52起案件,均在会前向各检委会委员进行了流转,讨论效果良好。
特定部门
资源共享 节约经费
电子案卷网络化流转办案制度运行半年后,鉴于电子案卷制作的简易性与网络传输的便捷性,锦州铁路运输检察院逐步将电子案卷的网络化流转范围扩大到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民行部门和监所检察部门,实现了资源共享。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民行部门通过电子案卷可以得到案件线索,扩大职务犯罪侦查成果,拓展民行工作新领域;监所检察部门通过对法律文书的掌握加强监督,防止超期羁押现象发生。
此外,电子案卷的内容能够直接反映出原件原貌,锦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利用其进行多媒体示证,起到了强化支持起诉的效果。案件审结后,电子案卷以数字化形式归档,实现了电子档案的借阅,有效保护了纸质档案,延长了档案的保管期限。
谈到电子案卷流转办案制度运行3年多来的效果,锦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唐铁军不无自豪地说:“2006年11月,辽宁省检察院在我院召开了电子案卷流转办案制度现场会,目前已在沈阳铁路分院全面推行。该制度在缩短办案时限、引导公安机关取证、‘阳光’办案等方面发挥了显著功效。”(作者 赵文良 刘键 徐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