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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实施品行调查制度 轻微刑事案件可不批捕
 

青岛新闻网 2009-02-16 09:00:43 青岛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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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报讯 来青打工的杨某将他人打成轻伤,原本应被逮捕,但四方检察院通过对杨某的工作表现及受害人意见等的调查,对他作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昨天,记者了解到,“外来人员品行调查制度”实行以来,四方检察院已经对8名涉嫌犯罪的外来务工人员作出了无逮捕必要的决定。

    符合“制度”不予逮捕

    去年8月27日,杨某在“粮油批发市场”内,因车辆停靠问题与受害人马某发生争执。杨某用铁棍击打马某头部及身体等处,致马某轻伤。案发后杨某后悔自己一时冲动给马某造成伤害,积极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5万元,得到马某谅解,马某也向司法机关出具书面申请,请求不追究杨某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就此案提请批准逮捕后,检察院迅速启动“外来人员品行调查制度”,了解到杨某与年迈的父母自2004年起一同在粮油市场从事销售。原本杨某一家的生意就不比从前,如果批准逮捕杨某,必然使其父母的生活雪上加霜。最终根据杨某涉案的社会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等因素,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详细调查确保真实性

    据了解,四方检察院实施的“外来人员品行调查制度”,主要针对外来人员,具体指涉嫌犯罪事实清楚、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包括各类过失犯罪、盗窃、轻伤案件以及数额不大的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适用必要条件包括:在本地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单位和住所;连续工作和居住时间超过半年以上,以公安机关的暂住证为依据;拥有适合的保证人等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得到被害人谅解的,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适用。

    为确保真实性,检察机关要调查核实涉嫌轻罪的外来人员情况。走访犯罪嫌疑人同事、邻居、朋友了解其性格特点、工作情况、社会交往、平日表现等,填写《品德行为调查表》。向其在青暂住处的同住人员和居委会调查了解犯罪嫌疑人家庭情况、子女入学、入托等情况,填写《家庭生活情况表》。全面了解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的赔偿和悔罪情况,征求被害人对案件处理的意见,填写《被害人意见反馈表》。

    (于顺 袁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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