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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校教练酒后驾驶撞死两行人 被判赔偿32万元
 

青岛新闻网 2009-02-15 07:05:41 青岛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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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车撞了人 车主一起赔

    驾驶员被判赔偿一名死者家属32万余元 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早报讯 醉酒驾驶借来的轻型货车,青岛某驾校教练秦某撞车后逃逸,结果途中撞死两行人。其中一名死者刘明(化名)的家属把秦某和车主以及驾校告上黄岛区法院。近日,经过市中院二审判决,秦某赔偿死者家属32万多元,并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起因:酒教练深夜肇事逃逸

    2007年9月21日晚11时许,青岛某驾校教练秦某醉酒后驾驶一辆轻型货车,在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与一辆轿车相撞后快速驾车逃逸。行驶到保税区西门附近时,先将骑自行车的余某当场撞死、又将步行的刘明撞伤,最后撞到路灯灯杆才停下,刘明经抢救无效死亡。

    秦某向警方供述,当晚酒后驾车急着要去值班。货车所有人的于某供述,是他借车给秦某使用,并告诉秦某该车没有手续。

    一审:家属要求万元精神赔偿

    刘明的父母随后向黄岛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把秦某、于某、驾校一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32万多元,其中精神损失费10000元。

    黄岛区法院认为,秦某醉酒后开车,造成刘明与余某两人死亡,系直接侵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于某在明知该车没有正式手续情况下出借给秦某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疏于对自己所有车辆的管理,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与秦某连带承担赔偿责任。黄岛区法院作出判决,秦某赔偿刘明家属交通费、住宿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32万多元,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审:市中院维持原判

    市中院认为,于某在明知车辆没有正式手续情况下出借给秦某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疏于对自己所有车辆的管理,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与秦某连带承担赔偿责任,原审认定并无不当。最后,市中院终审判决,原判应予维持。

    山东华冠律师事务所张海提醒市民,车主出借的车辆,首先要手续合法、车况性能符合安全驾驶标准,套牌车、假牌车、无保险车辆既不能使用也不能借用。此外,车主还要对使用人的驾驶能力、驾照进行核查,还要了解使用人有无酗酒恶习、违法犯罪倾向、身体不适等,不要借给有问题的使用人。(记者 陈勇 孙启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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