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一读者问:2007年10月,我和前妻协议离婚,儿子归她抚养,夫妻共有的房屋和其他财产全部留给了她。离婚后我到外地打工谋生。最近,前妻突然给我来信要孩子的学费。请问,我离婚时是“净身出门”,还应当负担孩子的学费吗?
答:把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分给前妻和付给儿子抚养费,两者并没有必然的联系。离婚时你把属于你的财产份额都给了前妻,但并不等于离婚后抚养儿子的费用必须由前妻负担,这要看你俩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有没有约定。
如果你和前妻在协议离婚时,明确约定用你的财产份额充抵儿子的抚养费,这是法律允许的。但是,按照我国《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问题具体意见》的规定,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如果你们协议离婚时,在把夫妻共同财产全部给前妻的同时,并没有约定儿子的抚养费由谁负担。那么,你仍有承担儿子抚养费(包括教育费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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