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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口离婚儿子判给了前妻 多久探视一次合适
 

青岛新闻网 2009-02-11 14:01:47 郑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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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先生和妻子离婚,儿子判给了妻子,他去看看孩子都受限,还被妻子告到了法院,要限制他探视的次数和时间。昨日,法院未能“满足”他前妻每月探视一次的要求,反而宽限了许先生探视次数,每月看儿子两次,每次探视时间为3个小时。法官说,近年来,离婚人数增多,有关探视权的案 子也多了起来,但无论孩子的父母曾经有什么恩怨,千万不要拿孩子当武器。

    前妻告前夫

    要他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规定方式下看孩子

    两年前,市民李女士和许先生结婚,很快儿子也来到了世间。两人都很享受孩子给家庭带来的欢乐,但这样的好景并不长,因家庭琐事,两人也争吵不断。无奈,去年3月份,两人协议离婚,2岁的儿子跟李女士生活。

    “都离婚了,他常以探视孩子为名,到家中吵闹,打破我现有的安宁生活。”在忍受了前夫的多次“骚扰”后,去年7月22日,李女士到法院把前夫告了,要求法院确认前夫每月最后一星期的周日9时至17时探视孩子一次,探视地点为郑州市区公共场所,探视方式为在李女士亲属陪同下探视。

    法庭上,许先生满腹委屈。他说,他们离婚时,考虑到孩子太小,他作出了让步:“我只是让孩子暂且由他母亲李女士抚养,但不是就要从此剥夺了我对他的爱。”许先生说,孩子需要母爱,也不可缺少父爱。李女士每天上班,孩子都是由姥姥、姥爷带看。“哪能长期将孩子放在室内,孩子很少和其他小朋友接触和参加户外活动,这不利于孩子的成长。”许先生坚持认为,法院应判令他每周探视孩子一次,或由双方商定探视时间,探视方式为自己单独带孩子出去玩进行亲子活动。

    法院主公道

    为了孩子,法院判决父亲每月可探视孩子两次

    二七区法院审理认为,李女士和许先生的孩子现随母亲李女士共同生活,孩子现尚不足3周岁,孩子父亲每月探视两次,每次探视3小时较为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探视地点双方可在探视前协商确定,但李女士要求孩子父亲探视时须由其亲属陪同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判决,许先生每月探视儿子两次,每次探视时间为3小时。

    【马上普法】 父母有恩怨别拿孩子当武器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去年他们受理类似离婚探视权案子有四五起,失去监护权的一方,想见一面孩子,得到监护权的一方总是百般阻拦,拒绝探视孩子的理由很“正大光明”,怕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等类似这样的原因。因为他们也都知道《婚姻法》中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而实际上,不让见孩子的父或母大多是对对方存有赌气报复的心理。”

    法官说,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官呼吁,离异家庭的孩子的父母更应该给孩子一个完整的爱,拥有监护权的家长应让孩子得到另一半的关心和呵护,让孩子觉得父母虽分开了,但对自己的爱与关心并没有消失,“不管离异双方有什么恩怨,别把孩子当武器,只有父爱或母爱对孩子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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