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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课学生打球受伤 法院判决校方担七成责
 

青岛新闻网 2009-02-11 08:51:36 青岛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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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报讯  体育课上,老师安排学生打篮球,小林(化名)在抢夺篮球时跌倒在地,造成骨折,两次住院做手术,共计花费八千余元。出院后,他将一起打球的同学、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万余元。

    案件 校方担责七成

    小林是本市一所小学的学生,上体育课时和其他同学分组打篮球时摔倒在地,造成左肱骨、内踝骨骨折。事发后,小林的家长认为,老师上课时疏于引导管理,而且学校场地凹凸不平,导致小林被同学绊倒摔伤,提出合计1万多元的诉讼请求。学校认为,操场并没有凹凸不平,体育老师在课前也教授了安全知识,得知学生受伤后,校方马上将学生送往医院救治,已经尽到了义务,加上保险公司已赔付3000余元,学校没有理由再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受到伤害的是该校学生,事故的发生地在学校操场,学校对此地点负有管理责任,而且事故是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发生的,因此学校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校方承担七成责任,小林自己承担三成责任。

    家长 多数认为学校应担责

    在记者随机询问的七名家长中,只有两名家长认为学校不应承担责任。

    家长孙女士:孩子毕竟是未成年人,他们对事物缺乏判断力,认知能力也不成熟。如果孩子在学校受到人身伤害,老师有着不可避免的责任。家长把孩子送到幼儿园、学校,目的就是让孩子在良好的环境里学习、发展。老师作为教育者,有责任和义务对孩子进行照顾和监护。老师确保孩子在得到教育的同时,能安安全全地度过每一天,因此如果孩子在学校受伤,学校应该负全责。

    家长李女士:李女士的孩子今年上小学六年级。一月初,李女士的小孩在和同学打闹的过程中受了伤,经医院鉴定是锁骨骨折,至今已经做了两次手术。“那个把我孩子弄伤的小男孩也很诚实,他把事情告诉了父母,这一家人现在态度非常好,担负了我儿子全部的治疗费用。”李女士认为,虽然对方愿意担负全部责任,但是学校也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校方应该加强学生的安全意识教育。

    家长王女士:现在的学生个性强,非常活跃,在学校发生意外,尤其是体育课这种存在身体接触和运动量大的课程,受伤很难避免,如果把责任都推到学校身上,对学校有些不公平,学校很可能因此减少室外活动,对孩子发展也很不利。

    校方 责任应该具体分析

    青岛二中韩老师:在校学生受伤与学校发生纠纷的事情前些年的确出了不少,甚至有些学校一度叫停了各种体育和出校的活动,但他们认为,学生在学校很难保证不发生意外,作为学校首先不能因为怕出现意外就停止一切体育活动或者是春游、实践活动,从学生素质和教育角度,该保证的活动必须要有。

    大名路小学栾校长:体育课是任何一个学习阶段都要有的课程,因此不可能停止课程,有运动就可能存在受伤的风险,因此重要的是要最大限度地避免出事。对责任归属,栾校长认为,老师是否在场、学生到底是怎么受的伤,都需要具体分析,责任大小也就不一定。

    广饶路小学巩校长:如果站在家长的角度考虑孩子受伤,完全可以理解他们的心情,而且学生在校内尤其是上课时间发生意外,学校的责任无法推卸,只是具体责任比例还需要明确。

    法院 保险不能取代学校责任

    审理此案的法官分析此案时表示,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学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由法律确定了的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学校承担的是一种社会职责,学校应对在校未成年学生进行管理、照顾与保护,这种类似监护内容的职责,并不引起监护人身份的转移。如因为学校未尽到管理、照顾与保护的法律义务,造成在校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或致人伤害的,学校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作为本案的被告,事发小学提出,受伤学生已经取得保险公司赔付的3000余元保险金,不应再向学校要求赔偿。但学校集体办理意外伤害医疗险,是以学校里的每一个学生为单位,由学生自己交保费,受益人为学生,并非是以学校名义办理的。所以,学生在受伤后,保险公司理赔保费是学生应得的,商业保险不能免除学校因侵权而应付的赔偿责任。(于顺 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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