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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原负责人贪污23万 获刑10年不服上诉
 

青岛新闻网 2009-02-10 11:20:57 威海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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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首席记者 朱丽娜 通讯员 唐玉沙)曾任我市某事业单位负责人的王明(化名),在任期间安排会计截留单位事业性收费并存入银行专用账户,后从该账户提取23万元为自家购买住宅。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

    王明于1994年起担任我市某事业单位负责人,在任期间为解决办公经费问题,王明安排会计截留部分事业性收费存入银行专门开立的账户
。1997年,该账户被撤销,会计又陆续使用真假姓名以定期存单形式存储账外资金。2004年6月,王明不再担任该单位负责人。同年8月,存储账外资金的会计也不再担任会计职务。不过,直到这时,二人仍没有向单位说明或交接截留款项的账目。2005年,王明授意单位原会计将该账外账目销毁。

    法院查明,王明于1995年按照房改售房政策购买了市区一住宅楼。2000年,王明利用职务便利,指使会计分两次从账外资金提取23万元,在市区购买了一套住房,随后将自己的房改房卖给单位一名未能参加房改的员工。

    法院认为,王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采取截留事业性收费、销毁账目等手段侵吞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鉴于王明认罪态度较好等情节,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一审判决王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案件侦查期间,王明及其家属20余万元存款被检察机关冻结,这些款项充抵王明非法所得,返还某事业单位,不足部分继续予以追缴。

    据悉,一审宣判后,王明已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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