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岛城一旅游公司总经理贪污39万 三罪并罚判8年
 

青岛新闻网 2009-02-10 07:20:37 青岛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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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三罪并罚入狱八年 一旅游公司经理近日被崂山法院判刑

    早报讯 某旅游开发公司的经理王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17万余元;儿子的公司没有注册资金,指使主管会计何某挪用公款50万元;和主管会计何某合谋贪污公款39万元,真是名副其实的“大老贪”。近日,崂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三罪并罚,判处王某有期徒刑8年。

    王某是崂山区一家旅游开发公司的经理。2002年8月,王某与公司主管会计何某预谋,采取虚开发票入账后支取现金的方式贪污公款3.2万元,王某分得1.7万余元,何某分得1.5万元。随后,两人又多次利用类似方式贪污公款,共计39万余元,其中王某个人得到21.7万余元。在一段时间里,王某还利用担任多项工程建设任务相关负责人的职务之便,于2003年至2008年间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17.7万元。

    2003年9月,王某的儿子准备开一家贸易公司,但没有足够的注册资金以便通过验资审查,于是王某指使何某从公司开据一张50万元的转账支票帮助儿子验资。公司核准成立后,王某又将50万元还给公司。

    崂山区法院和审计部门在审查时发现了王某的问题,2008年2月,王某因涉嫌挪用公款被警方刑事拘留。随后,主管会计何某也被抓获。

    近日,崂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某和何某到案后都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罪行,属于自首可以减轻处罚。王某与何某都自愿认罪,而且其亲属退了赃款,因此酌情从轻处罚。王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因有悔过表现,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何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许 芳 于丰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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