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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宿舍内被同居男友杀害 单位疏于管理担责两成
 

青岛新闻网 2009-02-09 08:35:26 青岛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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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 章立莎 通讯员 曾宪权 吕佼) 未成年人杨某在我市一家公司打工时结识了女友小孟,不久两人在公司宿舍内同居。由于一次口角,杨某在宿舍内将小孟杀死。案发后,杨某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小孟的父亲孟某因患有残疾从此生活没了依靠,便将该公司、杨某及其父母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2004年,未成年人杨某持假身份证进入我市一家公司工作。工作期间,他结识了女友小孟并确立了恋爱关系。2005年,两人在公司宿舍内同居。2006年4月13日晚7时许,杨某与小孟在宿舍内因琐事发生口角并厮打,杨某掐住小孟的脖子,致其窒息死亡。案发后,杨某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由于小孟是家中的独生女,她的离世使患有心脏病的父亲孟某病情加重。2007年7月2日,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孟某所患疾病伤残程度为三级。由于受到巨大的精神打击和经济上的损失,孟某将该公司、杨某及其父母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死亡补偿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鉴定费等共计人民币214841.5元。

    一审法院认为,杨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构成故意杀人罪,已受到刑事处罚,因此给孟某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因杨某在侵权行为发生时不满16岁,属限制行为能力人,杨某的父母作为其监护人对杨某给受害人造成的人身损害后果应承担赔偿责任。该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对该单位工人疏于管理,致使该单位未婚男女工人在单位宿舍同居一年之久而不加制止,对该案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承担赔偿额的20%为宜。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杨某的父母赔偿孟某鉴定费、死亡补偿费等共计人民币171853.2元。该公司赔偿孟某鉴定费、死亡补偿费等共计人民币42968.3元。

    一审宣判后,孟某不服,提起上诉,称该公司招聘未成年人杨某的行为和对其招工后的管理方面均存在严重过错,他将女儿交给公司,公司有责任保障其人身安全,至于第三者的原因和责任,在公司存在的情况下,应当由公司去追究和追偿,该公司应当对该案承担80%的责任或对该案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该案中,杨某与小孟虽系住宿于单位,但杨某故意杀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其在受到刑事处罚的同时,理应对造成孟某的损害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该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对该单位职工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据此,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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