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 住在建筑工地上的杨某一天早晨坐在办公桌前突然感到不适,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劳动部门认定杨某是工伤,但杨某的单位认为杨某不是在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内发生意外,因此将崂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工伤认定。近日,崂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维持劳动部门对杨某的工伤认定。
杨某一直在一家置业公司工作。2007年5月22日上午8点左右,杨某坐在办公桌前突然感到身体很不舒服,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诊断为脑干出血。当年12月份,杨某的妻子向崂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08年1月,劳动部门认定杨某的死亡属于工伤,但杨某的单位认为杨某发病时并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劳动部门认定工伤没有法律依据,并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起行政复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8年5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工伤认定。2008年8月,杨某的单位提起行政诉讼,将崂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并作出不属工伤的认定。
青岛崂山法院认为,根据调查笔录、证人证言等材料,可以认定杨某的居住场所同时也是办公场所,又位于施工项目范围内,鉴于建筑行业工作的特殊性,杨某的工作时间不会完全按照既定上下班时间进行。根据工伤认定的相关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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