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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撂下债务神秘蒸发 朋友作担保被判担责
 

青岛新闻网 2009-02-04 08:35:56 青岛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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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 章立莎) 因外地的朋友张某来青岛做生意,好心的陈某为其担保借款4万元,3个月后,张某还了1万元就不知去向了,后陈某被告上法庭。近日,崂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陈某给付原告曲某借款25200万元及利息。

    从外地来青岛做生意的张某因筹办酒店事务时急需4万元资金,便向家住市南区的曲某借款。由于张某是外地人,曲某觉得并不可靠,于是,张某请来自己在青岛的朋友陈某作担保人。2007年10月28日,曲某与张某签订借款合同,合同载明双方借款时间为1个月,借款利息及手续费4800元于借款当日由曲某从借款中扣除,逾期利息按日5%。计算。同时,陈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合同及借条上签字,承诺承担连带担保还款责任。张某借了钱后,在2007年年底通过银行转账向曲某还款5000元,又于去年2月28日向她还款5000元。之后,张某就神秘“蒸发”。眼见着钱是要不回来了,于是,曲某将担保人陈某告上法庭,要求她归还借款3万元并承担违约金。庭审中,曲某提交了借款合同、借条作为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曲某与陈某之间的借款担保关系成立。曲某要求陈某偿还借款并承担违约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然而对曲某要求陈某偿还借款3万元的主张,因曲某最初借给张某款项时扣除了借款利息及手续费48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故曲某在出借款项时扣除的借款利息及手续费应当从其借款本金中扣减。据此,法院认定曲某的出借款金额为人民币35200元。因借款人已偿还1万元,故陈某应偿还人民币25200元。对曲某请求陈某按日5%。承担借款违约金的主张,因双方当事人的此项约定数额过高,法院依法不予支持。陈某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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