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2008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以防止错杀。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负责人针对该司法解释进行了解读,指出四种情形下应停止执行死刑。
北京晨报2月3日报道 2008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以防止错杀。为确保“刀下留人”依法规范进行、执行过程万无一失,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负责人针对该司法 解释进行了解读,指出四种情形下应停止执行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负责人表示,死刑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后,在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期间以及执行死刑命令签发后、执行前,死刑罪犯的家属或者辩护律师等如果发现死刑罪犯存在需要停止执行死刑情形的,可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这是死刑罪犯家属的权利、辩护律师的责任。
据了解,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停止执行死刑的几种情形,法院在死刑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应当停止执行。而“可能有错误”在司法实践中的情形比较复杂,需要具体化,据此《规定》作了进一步的解释:即在执行前发现死刑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归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判决可能有其他错误的。
这位负责人解释说,在执行前发现死刑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情形是指“漏罪”。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归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情形是指“漏犯”。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情形是指案件中有两名以上罪犯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其他罪犯因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需要停止执行死刑可能会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应当对所有罪犯停止执行死刑。如果不涉及共同犯罪事实、证据问题,不会影响其他罪犯定罪量刑的,如罪犯正在怀孕的,其他同案犯的死刑判决仍应继续执行。
司法解释还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刑事诉讼法规定情形出现的,应当暂停执行死刑,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批。 (作者:颜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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