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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请修订《青岛市禁止制作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议案
 

青岛新闻网 2009-02-02 09: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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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199417日青岛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以来,该规定已经历经15年,先后经过了四次修订(1994924日、1997724日、20031218日、20061028日),充分反映了青岛市改革开放、市民生活快速发展和不断完善的过程。目前,形势有了新的变化,建议再次修订《青岛市禁止制作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一、修订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其意义

    春节、元宵节燃放烟花爆竹是我国的传统习俗。法定重大节日和重大庆典活动期间,政府有关部门也组织了很多烟花燃放表演。近年来,对烟花爆竹燃放有限开禁逐渐成为主流的声音,许多城市也经历了从“禁放”到“限放”的过程,实行了严格的许可燃放法律制度。“限放”在实际执行中,仍然遇到了不少的难题,存在执法成本高、执法效果低的矛盾。一方面,乱燃放的情况仍然集中存在无法杜绝(表现在正月初七、初八商店开门日、财神节等个别节日);另一方面,有关行政机关确实执法困难。为了便民利民,增加欢乐和谐的节日气氛,提高法律的严肃和权威性,“限制燃放”有必要有限度地扩大,这也是可行的。

    烟花爆竹,还具有娱乐大众、刺激消费、拉动内需、发扬传统节日文化的积极作用,在物质方面、精神方面都具有独特的价值。青岛地方民俗节日有30个左右,再加上青岛啤酒节等国家级节日庆典,烟花燃放逐渐成为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修改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也逐渐成为体现“以人为本”“贴近生活”“重视传统文化”的标志。

    二、修订的条款及其理由,供参考。

    本次修订,建议在燃放烟花爆竹方面适度放宽,而在禁止制作和限制销售方面保留不变,继续按照已有规定和国务院《烟花爆竹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1、增加燃放的时间禁止规定:凌晨一点至七点

    【燃放时间】建议在第五条后增加一条:“除除夕夜外,自零时至七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修改理由】原规定无。由于缺乏具体燃放时间限制,导致休息时间、其他准许燃放节日里夜里噼里啪啦不断,扰乱了居民尤其是婴幼儿与老人休息时间。除夕夜的燃放时间,一般持续到凌晨一、二点甚至更晚,因由“守夜”民俗,故不好禁止。除此外,其他夜晚零点后至七点,应严禁燃放

    2、增加可以燃放的节日:腊月二十九,正月初四、五、六、七、八和农历七月二十二。

    【燃放节日】建议第五条修改为:“在第四条规定场所以外的区域,农历腊月二十三、腊月二十九、除夕、正月初一至正月初八、正月十五和农历七月二十二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修改理由】腊月二十九,是企事业单位的“闭门日”,迎春活动尤其是招待慰劳回家过年的职工聚餐日,也是一年划圆满句号的单位节日。另外,有的人家按老家风俗是以腊月二十九为除夕。

    【修改理由】把原规定的“正月初一、二、三”增加了“正月初四、五、六”,修改为“正月初一至初六”,是基于整个春节放假期间。顺应民意,增加节日喜庆氛围。

    【修改理由】正月初七与正月初八,是很多企事业单位的“开门日”。“开门鞭”,已经成为很多企事业单位的习惯做法,意味着“开门大吉”等喜庆气氛。

    【修改理由】农历七月二十二,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财神节。在当前市场经济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中,准许老百姓保留该节日并非等于倡导封建迷信。在现实生活中,燃放烟花爆竹的也屡禁不止执法效果差,不如顺畅民意进行依法引导和管理。

    3、区别对待:燃放爆竹趋严,燃放烟花趋宽。

    【爆竹趋严】建议增加“爆竹销售总量控制”,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品种、规格,以及每年度可销售爆竹的总量,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部门规定,并在农历九月十五日前予以公布。”

    【修改理由】爆竹燃放在城市楼群里,比烟花更具有危险性,两者区别对待,控制爆竹是有必要的。

    4、适当放宽申请,但对违反者从严处罚。

    【燃放申请】建议增加第五条第三款为:“各区、市民俗节庆与公司企业单位的重大庆典日需施放烟花焰火的,由组织者向区、市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安部门审核批准,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施放。”

    【修改理由】原规定非常严格,申请仅限于“重大节日和全市性庆祝庆典活动”的“焰火”。对此,可以适当放宽申请人和申请日的范围,但仅限于“烟花焰火”,不包括爆竹。由于限定在公安部门“指定的时间、地点施放”,因此次生灾害是可以控制的。

    【加大不申请处罚】建议第十四条第一项增加“机关企事业单位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对其直接责任人或法定代表人从重处罚。”

    【修改理由】原处罚规定没有区分个人和单位。在有限制地放宽日期和申请的前提下,有必要更加明确法律责任。这体现了软的更软,硬的更硬的管理制度,提高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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