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四川省眉山市交通局局长、眉山市第二届人大代表周明华因涉嫌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罪,日前被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财产40万元。
被告人周明华,男,53岁,眉山市东坡区人,原眉山市交通局局长、眉山市第二届人大代表。2008年11月4日因涉嫌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罪被 洪雅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洪雅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经审理查明,周明华在任眉山 地区水电局局长、眉山市水利局局长、眉山市交通局局长期间,利用职权,收受贿赂73万余元。1999年4月,未经集体研究,周明华个人擅自决定将90万元公款借给他人支付工程信誉保证金。1999年11月,周明华将通过合同取得的国有土地在已经明显增值的情况下,擅自以原价退回,造成市水利局土地转让直接经济损失达180余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明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眉山地区水电局局长、眉山市水利局局长、眉山市交通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周明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违法擅自决定低价处理公共财物,致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鉴于周明华在被市纪委宣布双规前便如实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属自首,并在案发前退清了全部赃款,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最后根据被告人周明华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以受贿罪判处有其徒刑7年,并处没收财产40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其徒刑2年;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财产40万元。
案件宣判后,周明华服判,表示自己是罪有应得,愿意为自己对人民所犯下的罪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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