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 中介公司与王某签订了看房协议,结果在实地看房一个月后,王某的家人通过另外一家中介公司购买了房子。中介公司感觉自己被“甩”,当即将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按照协议中规定的比例支付佣金。昨天,记者从法院获悉,尽管王某提出中介公司并非独家代理房屋信息发布的中介公司,但因为王某没有书面解除双方的协议,需要支付这笔佣金。
案件回放:
看完房子中介被“甩”
2008年3月,王某在本市一家中介公司的介绍下,签订了一份看房协议,其中规定中介公司向王某提供房源,并提供相关房地产咨询等中介服务,双方签订协议1年内,王某私下成交同样应当向中介公司全额支付协议中约定的佣金,双方要想解除协议必须书面通知对方。双方签订协议时,还将房屋定价54万元,佣金的比例则为成交价格的2%。
事情过去几天后,王某的妻子在电视上发现另一家中介公司也发布了这处房屋的房源信息,而且报价比前一家中介处低了好几万元。王某一家赶紧电话通知中介公司,表示中介公司给的房源报价过高,决定不在中介公司购买房屋了。2008年5月,王某的妻子与后一家中介公司签订了居间合同,以50万元的价格买下了房屋,并顺利办理了房地产权证。
中介意见:
买方应该支付佣金
得知王某通过其它中介公司买下了房子,中介公司将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支付佣金。中介公司认为,王某通过中介公司获得了房源,并实地看了房子,如今王某甩下中介公司,显现违反了协议所禁止的“私下成交”,按照规定应该支付佣金。
买方观点:
信息来源并非一家公司
面对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王某提出,双方确实签订了“看房协议”,但中介公司并没有实际促成买卖,也就不应该要求支付报酬。“其它中介也同样发布了这处房产的信息。”王某说,他的家人是在其它中介公司发布的广告中看到的,并非利用原告提供的信息单独与出卖人成交,而且他已经通知了房屋中介解除合同,因此并非协议中所禁止的“私下成交”。
法院判决:
解除约定应有书面通知
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屋中介和王某签订的看房协议具有居间合同的性质,符合居间合同的法律特征,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王某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在没有解除原先看房协议的情况下,又通过其它中介公司在同一处房源上成交,应该构成违约。
尽管王某辩称他不是私下成交,而且通知了中介公司解除看房协议,但协议中约定终止协议应经双方书面同意,王某没有正当理由仅以口头通知的形式解除协议,不符合法定或约定的解除要件,这种通知方式不发生效力,因此,王某的辩解不能获得法院支持。(记者 于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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